摩方律师对话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牟利,此路不通

最初知道职业打假人是在央视的一次315晚会上,他们让很多假货得到了曝光,有些职业打假人还通过打假发家致富,当时感觉职业打假人是一份很崇高的职业,他们帮助消费者让假货无处可逃。

但随着电商平台的不断发展,职业打假人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实践中,很多淘宝店主在遇到职业打假人之后,因为被对方抓住小辫子,在遭到对方敲诈勒索之后,往往选择赔钱息事宁人

但大方要说的是,面对职业打假人的小辫子,淘宝店主要学会冷静分析,不要盲目赔钱,否则等于饮鸩止渴,不但不能息事宁人,而且职业打假人这一行业还会越来越壮大。

裁判要旨

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不知情或者是受了商家欺骗的状况下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可以通过找商家索要赔偿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如果消费者明知商品有问题,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下,仍然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摩方律师对话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牟利,此路不通

案情简介

李某是淘宝网店“嘉明食品专营店”的店主。2016年3月31日,杨某用他妻子戴某的淘宝账户在嘉明食品专营店下单购买了一盒“意大利费列罗榛仁威化巧克力T30”礼盒装。

杨某收到货后,于4月3日对该笔交易申请退货退款,退款原因:拍错/多拍/不喜欢。

2016年4月22日,杨某又使用同一淘宝账户在该网店购买了100盒同规格的巧克力,支付货款5400元,支付邮费5元。

该巧克力礼盒的外包装上张贴了中文标签,标注了产品的基本信息,但淘宝店家提供不出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等相关证明。杨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退还购物款5405元,同时支付杨某所购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54050元,合计59455元。

杨某曾以欺诈为由,针对网店消费提起过三起诉讼:

有中文标签的巧克力案件,一审判决赔偿其十倍货款,对方上诉,现在二审审理中;无中文标签的巧克力案件,一审双方和解后,对方赔偿其支付的货款,现已撤诉;咖啡案件,一审判决赔偿其十倍货款,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某货款4752元,杨某同时将剩余的88盒巧克力退还给李某;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其所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对于进口的食品,应当查验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一方面,由于李某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资料,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作为商品经营者已尽到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进而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故杨某要求李某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将未食用的 88盒巧克力退还给李某。

另一方面,杨某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试图通过诉讼来牟取私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故驳回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摩方律师对话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牟利,此路不通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试图通过诉讼来谋取私益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杨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不同商家多次购买类似商品,提起诉讼索取十倍赔偿金,其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类似,其购买的商品数量已远超消费者一般生活所需。

因此,本案可以认定杨某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涉案商品。故驳回杨某的上诉请求。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法律风险,大方对食品销售企业提出如下建议: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不得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营者合规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双方共同营造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件来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505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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