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一败再败!郎酒“死磕”经销商幕后

过去三年,光广告费,郎酒就烧了35.5亿元。

2020年度,郎酒的广告费是9.8亿元,2019年是8.3亿元,2018年是17.4亿元,分别占当年销售费用的48.6%、42.7%、59.37%。

郎酒有钱做温情广告,但在某些事情上又绝不会心慈手软。

在这桩发生在江苏南京、涉及金额约114万元的官司上,郎酒销售公司就表现出了不怕出丑、誓与自己曾经的经销商“死磕到底”的精神。

是的,区区114万!是不是有点叫人大跌眼镜?

昨天金哥写了篇文章《儿子年薪近700万!郎酒汪俊林“排位分钱”》——某种程度上讲,这百万元的官司输了就输呗,郎酒差那点钱吗?

但作为被告之一的郎酒销售公司就是不干!

它不怕丢汪老板的脸!它就是要个说法!

结果,律师换了一个又一个,官司一败!再败!

金哥掐指算了下,两次败诉,不算律师费,仅案件受理费,郎酒销售公司就出了2.19万。

这桩案件,写入了郎酒股份最近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金哥注意到,郎酒销售公司已于今年1月22日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

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官司,让郎酒如此耿耿于怀——从区人民法院打到市中院,还要打到省高院?它到底受了什么天大的“委屈”?背后还有多少秘密没被揭开?这类官司会否“连爆”进而成为郎酒上市进程中的一颗“地雷”?

一、事情要从9年前说起

一个原告、两个被告——这是一起“三角官司”,事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被告除了郎酒销售公司,另外一个是南京金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南京金色庄园酒业公司,曾经是郎酒销售公司的一级授权经销商。

天眼查显示,南京金色庄园目前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已于2020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是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的“华宇酒类经营部”。

事情要从9年前说起。

2012年8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南京郎牌特曲2012核心联盟销售协议》。

这份“三方盖章”的协议中,郎酒销售公司是甲方,原告“华宇酒类经营部”是乙方,金色庄园公司是丙方。协议约定摘要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为南京市高淳区域市场甲方郎牌特曲产品特约经销商。

2、乙方承诺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销售甲方郎牌特曲产品300万元(按丙方开票价)。

3、经甲方同意的促销活动组织、网络开发、产品的铺货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以销售折让给予乙方支持。

4、餐饮渠道餐饮进店费用,按真实发生据实核报。甲方承担投入费用42%,乙方承担58%。

5、乙方作为丙方的经销商,应交纳保证金5万元。丙乙双方交易坚持现款现货。

三方在协议中对销售任务计划、货款结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协议还通过附件形式对郎牌特曲核心联盟商价格体系、相应返利政策等进行了约定。

这里金哥补充下相关背景信息。

“华宇酒类经营部”当上郎牌特曲产品特约经销商的时候,彼时的郎酒“如日中天”,狼性狂野,号称“群狼过处,寸草不生”。

2011年,郎酒销售收入直接翻番,首次破百亿,达103亿元。

当时,8000名员工,汪俊林每人额外奖励了3万元。

在郎酒销售工作总结会议上,“狼王”野心勃勃地提出了未来要实现的“123工程”——

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200亿元,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300亿元。

但两年后,风云陡变。行业断崖式下跌,郎酒出现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价格倒挂等问题。据四川省经信委2013年5月发布的报告:郎酒集团总库存达到65.9亿元,其中成品库存超过57.7亿元。

与此同时,汪俊林也消失在公众视野中……

二、“存货1000万”

走上坡路的时候,连空气都是甜的。一旦走下坡路,空气里全是土。

可是,又有多少人能看清自己正在走的路。

金哥注意到,就在2013年3月,一拨“年度优秀经销商”跟着郎酒高管去了泰国普吉岛旅行,其中就包括南京金色庄园酒业公司总经理王钢志。

在旅途中,王钢志接受了《中国郎》编辑部的采访。他说:从2011年10月份开始与郎酒合作,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郎酒一线销售人员的素质。我始终觉得跟着郎酒一定没有错的。

王钢志们就像羊爱上了狼一样,义无反顾。可是实际情况呢?

根据法院庭审资料,金哥发现,享受海岛风情不到8个月,2013年11月,南京金色庄园就与郎酒销售公司签署了《终止合作协议》。又过了两年,双方才签订《终止合作的清算协议》。

利益面前见人性。从清算协议来看,金哥发现,郎酒销售公司确实打了一手好算盘。

根据清算协议,郎酒销售公司共计支付金色庄园公司现金约450万元、货物50万元。

具体构成包括:金色庄园公司在被告郎酒销售公司账面余额总计约100万元;郎酒给予存货1000万元15%的支持计150万元;餐饮费用补付200万元。

大家看到没有,“存货1000万”!

这也部分印证了早前媒体公开报道,即郎酒百亿元的销售收入背后,实质却是通过向经销商大幅压货而吹起的泡沫。对于郎酒“打款—打款—再打款—压货走人”的销售方式,经销商早已苦不堪言。

前述合计已有450万了,还有50万呢?清算协议是这样写的——

考虑到金色庄园公司困难,郎酒销售公司“有条件的”额外给予金色庄园补助现金50万元。如金色庄园公司“继续要求对账”或“因其他原因”给郎酒销售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款郎酒销售公司有权追回并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从面上看,郎酒的“仁至义尽”,像是一种“一刀两断”,从此相忘于江湖。

果不其然!郎酒就是这样想的!

三、“潜规则”都抖出来了

于是,当特约经销商“华宇酒类经营部”因为约114万欠款,将郎酒销售公司、南京金色庄园于2019年1月告上法庭的时候,郎酒销售公司可谓“火冒三丈”!

在法院庭审中,郎酒销售公司用了这些词句来为自己辩护——

不知情、不认可、无法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来源、没有公司印章、无法确认签名的真实性、无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说明“冤情”,一审中郎酒销售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金色庄园公司市场费用核报明细表》,拟证明其向金色庄园支付各种费用补贴返利。

明细表载明了各种“费用项目名称”,包括形象包装、地方媒体赠酒、渠道客情联谊费、销售进度返利、渠道促销、消费者促销、瓶盖-盒盖费、餐饮进店费等。

“地方媒体赠酒”?金哥有点哭笑不得,这种“潜规则”的事,郎酒还好意思拿出来呈堂证供?这不是变相行贿、收买媒体之行径?

对此,被告南京金色庄园公司质证:郎酒销售公司结算时未包含经销商的费用。

原告“华宇酒类经营部”则质证认为,此为两被告间的结算,与本案无关!

那我们再来看看原告提交的114万《欠款清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吧!

其中有:广告费2万元、进店费(由厂家承担部分)约31万元、纸箱换酒约64万元、瓶盖约1.6万元以及活动返利、礼品费等。

欠款中的“大头”,主要是进店费、纸箱换酒等。

而原告手里的《欠款清单》,正是由金色庄园公司向原告出具。上面载明:受郎酒销售公司委托,其与原告对账,明确尚未支付费用明细……

金色庄园之所以有权能“出具”清单,是源于一份由陈建伟签字的《南京金色庄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陈建伟,1968年生。郎酒股份副总经理。2020年度薪酬为421.89万元。陈建伟曾当过郎酒销售公司办事处经理、策划部经理。

四、“屡败屡战”为了啥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是咋判的呢?

反正看完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金哥要为汪俊林同志的手下感到汗颜。

小小“擦屁股”的一件事,居然弄得“中国两大酱香白酒之一”的郎酒像是一个“法盲”。

我们先看一审法院的判决:两个不予支持、一个不予采信、一个不予采纳。

1、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的诉请,有三方约定——《南京郎牌特曲2012核心联盟销售协议》,被告郎酒销售公司认为原告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称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被告郎酒销售公司辩称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其仅提出了口头辩称,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涉案费用一直在催讨。故被告郎酒销售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郎酒销售公司仅以其与被告金色庄园公司所签订的《终止合作的清算协议》来抗辩其与原告款项已结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被告郎酒销售公司在质证中虽提出其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未盖公司印章等异议,但是否系其工作人员签字其是有能力核实而未核实。除三方《协议》外,被告郎酒销售公司均未盖章,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故被告郎酒销售公司以未加盖单位印章而否认上述事实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后,郎酒销售公司于2020年5月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同时将来自四川的代理律师,换成了上海的律师。

金哥注意到,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郎酒再审再败,意料之中。二审法院认为:郎酒销售公司自认费用对账为层层进行,其不与原告直接对账。金色庄园公司向华宇经营部出具《欠款清单》符合三方报销对账模式,本院予以采纳。

出人意料的是,二审判决后,郎酒销售公司还是没有“放手”。

它又于今年1月22日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

截止郎酒股份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法院尚未受理立案。

这让金哥很好奇,郎酒销售公司“屡败屡战”,一路死磕自己曾经的合作伙伴,到底图个啥呢?

汪俊林曾经公开表示,“没有一个经销商能跟我叫板”。但在2015年重出江湖后,他可是对郎酒经销商“关怀”有加!

他说,“郎酒的经销商要是不赚钱,那就是我的责任,办企业不赚钱就是犯罪。”

他还郑重承诺,“从现在起,郎酒又会重新带给大家丰厚的回报和收获”。

事出反常必有妖,人若反常必有刀。

金哥发现:2020年5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南京江宁区“继勇烟酒商店”的经营者张继勇,也向郎酒销售公司、金色庄园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向其支付销售费用约485.4万元及利息。

此案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但同样涉及金色庄园,而且此次官司金额更高。而张继勇提起诉讼的时间,刚好发生在郎酒销售公司前述官司一审败诉之后。

“华宇酒类经营部”、“继勇烟酒商店”,都只是个案吗?郎酒的经销商队伍里还有没有“金色庄园”?此类诉讼存在连带爆发效应吗?郎酒的经销商市场管理到底有多少漏洞?

好了,金哥写完了。关注我,还有下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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