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到丨误失“工伤认定”遗憾不再!当事人应如何救济获赔?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话题引起」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是工伤救济的核心程序。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并未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实质判断,此时当事人如何救济获赔。

「案例分享(2011)睢民初字第 00436 号」闫某在公司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某日在公司分包的安装工地上被掉下的设备砸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工伤申请,闫某也未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闫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未认定工伤为由不予受理。闫某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闫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闫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闫某的伤与其工作有内在联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为闫某申请工伤认定,亦不能证明告知了闫某及其亲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申请工伤认定,致使闫某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无法认定工伤,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公司赔偿闫某各项损失。

「司法风向」上述案例江苏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赔偿工伤待遇。然而,该案例中适用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在2022年1月24日被发布单位废止执行。由此看出江苏法院司法倾向,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民事诉讼中不宜直接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其未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劳动者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各自履行法定义务、行使法定权利,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是减少纠纷扩大化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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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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