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莉博士┃刑事案件中律师遭遇“会见难”该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权是律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律师会见的重要性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会见,家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才能转化为犯罪嫌疑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家属只相当于向犯罪嫌疑人推荐律师,只有得到犯罪嫌疑人的首肯,律师才有继续辩护的可能。一般情况下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找律师,因此只有通过会见,才有了解案件详细经过的可能性,才有进一步提供罪轻辩护、无罪辩护、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可能性、准确认定自首、坦白、立功。只有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家事的一些安排,对工作事务的一些安排,对案件的真实表态,如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认罪悔罪,是否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才能通过律师转达给家属,以及办案人员。

王莉莉博士┃刑事案件中律师遭遇“会见难”该怎么办?

二、“会见难”又称律师会见受阻,如果无法会见,上述律师权利进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根本无法全部实现。

而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家属首先会对律师产生深深的质疑,是能力不足?还是沟通不到位?家属第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希望能通过律师看一下家人是否安康,心情怎么样,在里面能否适应。如果这些基本的都无法实现,家属将非常失落。侦查阶段案件事实、证据、侦查进展都是“闭门”状态,律师没有办法指望办案人员能全盘告知,通常是通过会见才了解案情。而且每次会见的时间一般有限(我经历的最短的一次会见只有20分钟),实际上对律师重构事实,找寻辩点,架构辩护模型的工作能力要求非常之高。时间紧,任务重,又见不到,令人十分焦灼。

三、“会见难”场景具体体现为:

①有可能是一开始就不能见。

②也可能是一开始可以见,见着、见着突然就不让见了。

③还有可能是时而让见,时而不让见。

场景一定要细分,这样才能有知道“会见难”的真实原因,以及针对性的找到破解之道。(后文详叙)

王莉莉博士┃刑事案件中律师遭遇“会见难”该怎么办?

四、为什么会发生会见难以及怎么办?

问题主要集中在办案单位,能否会见的决定权99%还是集中在办案单位的。

①比较极端的情况是:

办案单位自始至终,从头到尾,整个侦查阶段就是想方设法的不让你见。办案单位认为,律师一旦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传话”、“传递消息”、获得辩护信心进而认为自己无罪、罪轻,进而与办案单位发生激烈对抗、案件无法正常继续推进、甚至认为律师会协助隐匿证据等。在这里,我也很想问个问题,如果律师会个见就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这是羁押之前证据严重不足、不充分,还是基本案件事实都尚未调查清楚就先把人抓了再说?

针对这种情况:我的总体经验和策略是:

第一,沟通为主,投诉兜底。

沟通的目的不是攻击和伤害对方,是达成目的。投诉会产生投诉记录和影响,是非常之法。如果能不投诉,尽量别投诉,别动不动就要投诉。能办理不让会见案件的办案人员,不是大案要案办案组,就是“涉黑涉恶”办案组,谁还会扛不住一点投诉压力?投诉看守所就更没有意义,除疫情、隔离等因素外,看守所本身没有允许会见和不允许会见的权力,也就是说,并不是看守所不让见,归本溯源,本身还是办案人员不让见。

投诉的途径已经有很多律师同仁进行总结,本文不赘述。推荐阅读:《会见受阻,律师12条合法救济路径全攻略》(公众号:温度法律圈)

第二,找寻话术和切角。

我们有一个案子在我介入之前已经一个月没有让会见了。我当时准备了犯罪嫌疑人全套的关于既往病史的医院诊疗记录。我对看守所干警说,我的当事人有疾病,本案并非不能会见的法定情形,事发突然,从家里直接被带走,而且家属已经长达1个月没有里面的人的任何信息了,家属就在门外,出于人道主义,无论如何让我见一见。看守所干警听完之后没说话,她说你先出去一下哈,我出去以后,她给办案民警负责人打了一个电话,让我再进去就是交手续了。我飞快的跑向会见室,不敢耽搁一分钟,我一口气见了尽2个小时,直到看守所下班。

②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拿着手续,非常有工作效率,第一时间直奔看守所,看守所说办案单位不允许会见。

针对这种情况:

建议先打招呼,简言之,先去办案单位交个手续。有的律师的执业习惯是直接会见,再去办案单位交手续。有的律师的执业习惯是先去办案单位交手续,再去会见。两者貌似就是个先后次序不同,但实际上,是本质的不同。会见的决定权,在于办案单位。如果直接去看守所,办案单位对律师一不知身份,二缺乏沟通,惯性思维就是拒绝会见。人对于陌生、不了解的事物有一种本能的排斥。

如果先去办案单位,无论对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见,大家可以先打个照面,确认身份,简单沟通。我有个案件,办案单位此前一律禁止律师会见,我接手后,先去办案单位交手续,打招呼,对是否能会见的问题上一律不提,对方也不提我不能见,我也不提我想见,应当见,就这么来了一轮暗流涌动的心理博弈。最后结果竟是我当次就见到了。

王莉莉博士┃刑事案件中律师遭遇“会见难”该怎么办?

③还有一种情况是:办案单位是允许会见的,但是和双方工作时间冲突了。

我上周出差去某看守所会见,排队三个律师,两个没见到。为什么呢?一个案件检察院预定了当日的时间提审,一个案件办案单位说10天内不准见。两个外地律师一时都不知道怎么办。其中一个不停的和看守所前台battle,另外一个在外面不停和同事打电话问怎么办。两个人都是外地律师,都不是当地的,来一趟不容易,这次见不到,就算白来了。

针对这种情况:

还是建议预先联系办案单位,将办案人员的姓名(大多只能知道姓),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办公手机,个人手机,都争取要到。一旦发生什么情况,大家事前好沟通,事中好沟通。像刚才那个场景,检察院说要来讯问导致和律师会见冲突,看守所前台拒绝联系检察院沟通时间,坚持把一整天都留给检察院。律师这时候如果和办案人员有电话,能联系上,就可以直接拨打电话,找到错峰会见的时间段。再把接通的电话给看守所前台,或者外放,看守所前台在确认不会和检察院时间冲突之后,就会把时间放给律师,只1个小时而已。就这么简单。

④还有一种情况,开始是让见的,但是见着见着,就坚决不让见了。这种情况可能律师自身存在些许问题。

律师会见以后,有的当事人的态度发生了非常大的转变,如从认罪到不认罪,发生根本性转变,导致办案人员无法按照原计划推进。口供差一点就要突破下来了,律师一会见,口风改了,办案人员的心情从“烦躁”到“炸裂”。一种可能是律师过于追求无罪结果,导致做了什么不恰当的事情;一种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或罪轻,此前对自己的行为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进而改了口风。第一种情况应当禁止,第二种情况应当坚持。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比较冤了,有一位律师就因为嗓门平时比较大,情绪习惯性激动,整个会见过程突出强调:“我不认为你构成犯罪”,把犯罪嫌疑人也整激动了,导致办案单位后面坚决不让见了。

王莉莉博士┃刑事案件中律师遭遇“会见难”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虽然是一个“对抗”的过程,但更应当是一个“理性平和”的过程。不要办情绪案,允许一切发生,允许对方犯错,但是对方也要允许你纠错,允许双方口头的、书面的把话说完,意见沟通到位。办案过程中,一旦掺杂了情绪,双方就会逐渐脱离正常的轨道。很多正常的事情也不能正常的办了。比如会见,在非法定不能见的情况下,这就是一个正常的、常规的事情,任何情况下,不应当剥夺律师会见的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会见很重要,能见到,一定要见到,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千方百计的见到。

预祝大家,会见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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