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中如何与居中裁判的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近日某同行在网上晒了一份法院向其发来的函,函称其向该法院邮寄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收到,同时告知需“修改申请书第3页第2自然段。此段语句严重挑战司法权威。如不修改,否则我院将邮寄相关材料到某某省司法厅。”措词严厉,不怒自威,不战而屈人之兵。

辩护中如何与居中裁判的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该法院提示需要修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自然段的内容是“证据是法庭之王,程序公正是法的灵魂。……希望你院准许排非请求。否则,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图得眼前的苟且,终身错案追究的魔咒将一生相伴!

看看,该同行文笔驰至之处才思泉涌,浑身正气凛然,专业也见精湛,表达还算清晰,但是再仔细读读,“否则”之后文,以法院的立场,笔者换位思考也认为,虽然该同行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敢辩、真辩的作为令人敬佩,但在工作文书中情绪化,且带威胁势,并以“魔咒”言,予人一种恐吓之意,扰乱了受函之人内心安宁,确有不妥。

每有舆情多反思。那么,辩护中如何与居中裁判的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呢?笔者窃以为,辩护人应当坚持有理有节有利的原则,不要搞错了“对象”,辩护中“兵刃相见”的是控方,张、苏要说服的是法官,结合笔者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建议如下:

一、不要情绪化。曾有人言,掌控了自己的情绪,你就掌控了成功的密码。情绪是个任性鬼,时不时它会不安份地向你吐舌头、扮鬼脸。律师是法律专才,除了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有强大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内心思绪虽常激荡,但理应面如平湖。

二、行文需十平八稳。法律人都很忙,法官当然更忙。打电话联系,一般情况下,不是没人接,就是正处忙音,没个三五次,还真的是联系不上。待到联系上了,又是长话短说,终究词不达意,所以,攸关程序、实体事项,多以书面呈交,这就要求在行文中,不仅要具有应有的格式,在讲明事项的情况下——立意清晰,文字尽量精简,一般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说三道四”,而不要针对法官“评头论足”,要想洗脑,那要客观审视一下你所处的位置。

辩护中如何与居中裁判的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三、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笔者曾撰文涉有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正当然地主导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与此相影随形的就是刑案辩护工作的前移,除了重视审查起诉阶段(似乎就是主辩阶段),在此阶段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就要启动庭前会议来解决,例如对控方没有认定的自首等情节、非法证据的排除、此罪与彼罪等问题。笔者不妨在此大胆斗言,庭前会议的有无,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方向;庭前会议辩护人作用发挥的好坏,决定了辩护的有效与否。

四、学会与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打交道。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其实就是案件承办人员之一,有些事情并非一一需要与法官说,他们就是律师连接法官的桥梁。有时候有点小情绪,向他们“倾倒”一下苦水,也是多有回应而不责。

五、不要滥用豁免权。其实律师的豁免权是在法庭上有条件具有的。《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一点就不再展开了,不难理解。

有人说,成就唐僧的不是经书,而是那去西天的路。律师不持官府,匠呈词讼,为人辩冤白谤,为的是这人世间的公道正义。谨记——在执业的道路上且行且珍惜,不可大意失了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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