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尚未发生,可否先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争议尚未发生,可否先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大要案法律专家,粤湾律所主任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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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尚无纠纷,为防卖家违约,可否起诉要求确认小产权房合同有效?

真实案例:

涉案整栋农民楼原本性质为没有产证的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014年12月22日,买卖双方签署《房产转让协议书》,成交价230万。

2019年1月17日、2月4日,卖家分别做了公证委托给买家或买家指定人员办理产证、过户,并无任何违约意向。

2019年2月20日,买家利用卖家公证授权为涉案房产办理了产证,附记性质为:非市场商品房,不得买卖。

因不能过户,为防止卖家违约,2020年买家在卖家无异议的情况下,起诉卖家要求确认《房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争议尚未发生,可否先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戳图:担心被违约,可否起诉要求卖家“表态”不违约?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民事诉讼以定纷止争为基本功能,没有争议就没有诉讼。提起民事诉讼,不仅需要具备起诉的形式要件,还需要具备诉讼的实质要件,即存在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此为诉的利益。

具体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产生了争议,同时该争议有必要通过诉讼救济时,才产生诉的利益,法院才有对诉讼作出实体裁判的必要性,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从当事人的证据和陈述来看,本案原被告对涉案合同无实质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存在实质争议而不具备诉的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2020年8月31日: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买家)的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尚未发生,可否先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或许为了试探卖家是否遵守契约,2022年,买家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要求确认《房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2023年6月2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起诉。

张茂荣律师说:没有“诉的利益”,不能提起诉讼!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有无必要通过本案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通过本案判决能否使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据此来说,诉的利益是建立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一道关口。

换言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其中(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包含了诉的利益条件,没有“诉的利益”,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能提起诉讼。

就本案来说,在卖家没有否认合同效力、没有违约意思表示、双方尚无纠纷的情况下,买家为试探并防止卖家违约,固定合同效力,让卖家当庭表态不违约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显然因不存在纠纷争议,不具备起诉必要性而不具有诉的利益,故而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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