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谢某上海购房案,聊一聊中介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

近日,思和中心与雅銮公司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本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涉及到明星谢某及原告网络公开控诉行为引起的热议。笔者,希望借助判决书内容,和大家探讨其中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雅銮公司要求思和中心支付佣金59.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概括如下:

1、思和中心将待售的房产信息发给雅銮公司,雅銮公司帮忙寻找潜在买家并带买家看房,如果买家确定购房,雅銮公司则将买家信息交给思和中心,由思和中心和买家完成签约手续,如买家与思和中心最终成功交易的,雅銮公司会开具佣金发票给思和中心并提出结算佣金的申请。

2、2019年6月21日、22日,雅銮公司客户经理霍某两次陪同谢某等人看房,且谢某签署了《思南公馆·东苑来访登记表》。该表格为思和中心自制的文本,其备注部分载明“客户有效期为确认之日起6个月,逾期需要重新确认”,登记表由思和中心保存。

3、后重庆眉开眼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0月成立,意向买家谢某占该公司99%的股份,意向买家罗**占该公司1%的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2月14日签订了网签合同,购买了系争房屋,购房金额为5,920万元。

原告认为思和中心明知系争房屋系意向客户以眉开眼笑公司的名义购买,但未核实意向客户之前的看房情况以及带看中介机构等情况,也未注意到6个月的保护期,即向太平戴维斯公司支付酬金,属于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构成“跳单”情形,不能免除思和中心向雅銮公司支付佣金的义务。

后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答辩,均不同意原告雅銮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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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梳理的争议焦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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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案由的确定

雅銮公司以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显属不当,本院依法确认本案的案由应为中介合同纠纷。

二、思和中心是否存在“跳单行为”

法院认定,谢某是通过委托太平戴维斯公司居间与思和中心洽谈,思和中心亦按照结算佣金流程对太平戴维斯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按照合同价款的1%支付了佣金,不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行为。

三、谢某以公司名义购房,是否存在雅銮公司所述的“跳单”共谋

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应协议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雅銮公司与谢某之间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更无法确认谢某事先或事后知晓会承担带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谢某与思和中心之间亦没有“跳单”共谋的行为,故雅銮公司要求认定谢某存在“跳单”共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思和中心在与雅銮公司中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雅銮公司要求思和中心支付佣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发布后,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的网友认为“我买个菜还要货比三家呢,何况买房子”,也有的网友认为“就是跳单,毋庸置疑”,各自都有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是否认定被告及第三人存在“跳单”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 双方有否签订居间合同;2.委托人有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从而促成交易;3.委托人是否故意逃避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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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认为“跳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通常所称的“跳单”是指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独有信息而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减少自己应当支付的中介费用或中介公司无法获得应得报酬的行为。综合,双方庭上陈述的事实及证据,无法认定思和中心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行为,也无法认定谢某与思和中心之间有“跳单”共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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