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最高检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最高检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8月22日,最高检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4件指导性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最高检表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般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受贿罪411人,贪污罪149人,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

最高检介绍,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较,金融系统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大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金融企业,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直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其中单位领导犯罪情况较为突出,案例中所涉主体也均为单位的中高层领导,这也体现出金融领域各环节权力寻租空间大、监管薄弱的状况。同时,由于国家加大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改制重组的力度,部分金融机构由国有公司改制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投资主体多样、股权结构复杂,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招录方式各有不同,给审查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是否履行公务职责、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罪名认定等方面带来困难。

二是金融领域特有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金融领域拥有稀缺的行政权力和巨额资金配置权,权力和资本勾连纽带的机会更多,犯罪行为涉及权力寻租、内幕交易等多个方面,从职务犯罪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大到金融业务资质准入、公司重组上市、证券承销投资,小到每笔贷款发放、股票期货交易策略,职务犯罪案件几乎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如果公职人员思想变质,有关监管措施失灵,这些权力都可能“变现”,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危害极大。

三是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特点。金融领域腐败分子很多精通监管规则,熟悉市场操作,犯罪手段从过去的直接以权谋私转化为利用专业知识、通过金融业务程序进行作案。实践中,借用资本运作等市场行为实施权钱交易的情况也很常见,如以期权、股票发行、资产置换等市场经济手段为掩饰进行利益输送。同时,由于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部分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区别等存在争议,需从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加以审查判断。

四是危害后果更严重。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与国有资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涟漪效应”,数十万、百万的利益输送可能造成数十倍乃至更大的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金融腐败常常伴生金融违规经营、金融监管“注水”等情况,严重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信誉,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外溢至实体经济。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相伴而生、互为因果,诱发并加剧系统金融风险。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将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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