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师咨询 继承纠纷案例答疑

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无法绕开的一个法律问题,因继承纠纷引发的亲人反目成仇、家庭支离破碎的现象也时常发生,那么关于继承纠纷都会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乐思律师专业为您答疑解惑。

1继承主体

(一)法定继承主体

法律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三)特殊继承主体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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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范围与分割

(一)法定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

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但上述财产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且在被继承人近亲属间分配。其产生时间同于遗产,且大部分情况下近亲属与继承纠纷当事人重合。因此出于诉讼便利考虑,实践中,法院多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一方遗产的分割

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请求确认并分割该遗产中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方可待遗产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继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的方式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三种方式,且三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先后顺序。

(一)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应依据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

(二)共同遗嘱的效力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最后一份遗嘱被撤销时在先遗嘱效力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有效遗嘱,最后一份遗嘱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时,在先的前一份遗嘱发生效力;但当事人对是否恢复在先遗嘱效力以及恢复哪一份遗嘱效力另有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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