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由爱生恨?男子竟故意伤人!

【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黎某和赵某发展恋爱关系,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21年4月分手。二人分手后,赵某对黎某旧情难忘,多次要求复合,但均遭到了黎某的拒绝。2021年10月,黎某在当地积极参加单身社交活动,赵某得知此事后心生愤怒,计划报复黎某。2021年11月,赵某在超市购买水果刀后约黎某相见,在二人见面过程中使用水果刀捅刺黎某,经鉴定,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禁止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黎某及黎某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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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赵某和黎某分手后对黎某旧情难忘,多次要求复合都遭到拒绝,故对黎某心生恨意。后黎某在当地积极参加联谊活动,赵某故在当地购买水果刀,手持水果刀刺伤黎某,导致黎某轻伤的严重后果。故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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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刑事禁止令是一种强制性约束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据犯罪情况对其采取此措施,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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