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务指南

一本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务指南

律师调查令制度是我国地方法院根据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规定,探索发展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地方法院实践的产物。虽然该制度在各地试行已逾20年,但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制度支撑,也鲜见理论界系统的研究,因此虽然律师调查令制度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实践中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功能发挥受到诸多限制,其发展目前处在关键的十字路口。

作为比较法学博士,作者张燕将国内律师调查令制度与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系统比较,既从基础理论层面探讨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和制度构造,又为律师调查令的实务操作提供指引。此外,本书还附录了我国16个地方法院制定的律师调查令规范性文件,助力实务工作者更加高效地申请和适用律师调查令。

本书是国内为数不多的系统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且为从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的专著。如果你渴望了解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内涵和实践,那么《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将是你不可或缺的理论参考与实操指南。

一本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务指南

作者简介

张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比较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法律适用》《中国应用法学》《人民司法》《研究生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文章。专业领域为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和投资并购。

一本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务指南

案件审理阶段的律师调查令,是目前地方法院试行规范性意见的主要适用领域,也是律师调查令签发数量最多的领域 。因此,应成为律师实务操作中的重点。

1. 申请时限。在该阶段当事人向法院的起诉已经立案 ,人民法院开始进行审理。此时,调查令的申请既需要满足当事人证据收集保障权利、实现案件审理实体公正的需要,也要服从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效率需要。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已经确定了举证期限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考虑到审理案件的需要,律师应积极主动申请调查令;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不能完成调查取证的,则应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律师应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情形,以便人民法院判断并延长举证期限。当然,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律师也可以代理委托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2. 申请范围。在此阶段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各地多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只要适合律师调取的证据,均可以申请调取。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证据类型的规定,以及各类证据的属性,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实践中,通过法院委 托进行鉴定出具的意见被称为鉴定意见。当事人自行委托的称为专家咨询意见,不是案件的证据。由此,在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情况下,则没有必要申请调取。鉴于勘验笔录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现场勘验的记录,不宜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得。当事人陈述系在审理阶段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表述,无须调取。

3. 申请调查令应提交的材料。目前各地要求申请调查令应提交的材料大体一致。以浙江高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例,该规范意见要求律师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书;(2)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3) 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公函;(4) 申请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5)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目前,各地试行律师调查令中要求提交的材料总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交申请书。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法院多有固定的申请书格式,因此律师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书。以浙江高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十条规定为例,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方面的内容:①案件编号(立案阶段申请的除外);②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申请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④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或者公民身份号码) 、律师事务所名称;⑤协助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⑥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具体 范围;⑦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拟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⑧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⑨申请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保密承诺;⑩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书由申请律师和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

因此,在各地出台试行意见并有申请书格式的情况下,律师应按照要求的格式提交申请书。尚未出台试行意见的地方,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撰写并提交申请书。

另外,有些人民法院在申请书之外还需要律师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关于承诺内容,上文立案阶段已经介绍;审理阶段的承诺和立案阶段的承诺要求基本一致。

(2) 其他材料。除了申请书及所附承诺书之外,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试行意见中还要求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在律师调查令实务中,多由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因此,律师在申请时还需要提交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对于共同参与调查人员,有些人民法院要求由律师参与调查;有些人民法院要求必须是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有些人民法院对此并无要求。因此,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应按照要求提供。如果没有明确要求的,共同参与的人员为律师助理或者实习律师均可。

4. 律师持令调查的操作指引。目前实务中出台的律师调查令试行意见中,多对律师调查取证行为本身缺乏规定。鉴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系一项地方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的制度,应结合律师执业要求,掌握以下要求。

(1) 律师持调查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调查取证。持律师调查令取证是专属于律师的权利,故应以律师身份开展工作,并持律师调查令,才能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原则上应由两人以上调查取证。

(2) 调取证据的方法,此阶段是重点,直接决定了以后质证和法院采纳证据的结果。因此,结合证据种类的不同,律师调取证据应有所区别。首先,原则上应调取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律师自行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经被调查人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1]调取动产的,原则上应当调取原物,但是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可以调取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2]调取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调取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必要时,应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3] 调取视听资料的,应当调取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如果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也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予以调取。[4] 调取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的,律师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5]

(3) 律师持令调查中的业务要求。律师在持令调查证据的过程中,应按照调查令载明的调取证据期限调取证据,并按期将调取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协助调查人密封的证据材料,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私自拆封;不得伪造、变造调查令的内容;不得超出调查令范围调取证据,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收集的证据;不得擅自泄露、散布持令收集的证据;不得利用持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不得有其他滥用调查令 或者滥用调查证据的行为。

5. 律师持令调取证据的使用。在此阶段调取的证据,主要服务于案件审理需要。案件审理要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因此调取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由人民法院使用。为了让证据服务于案件审理,律师应按照举证的要求,充分说明证据来源、证据服务于举证的目的、拟证明的事项,并最终服务于诉讼请求的目 的。

实务中,往往要求律师在举证时列明证据目录和分类,明确证明目的,将证据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且在案件调查阶段和代理词撰写阶段,基于证据证明 要求撰写相应文件。对此,涉及律师代理中证据使用方法问题,不赘述。

6. 与审判法官的沟通。实务中,有些地区并无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或者虽有调查令规范但是法院审判人员并无签发经验,故律师应积极提供试行规范性意见和相应的文书格式,供审理案件的法官参考,以提高申请签发调查令的成功率。

7. 律师调查令与文书提出命令的竞合选择申请。在目前律师调查令和文书提出命令在文书调查取证功能重合的情况下,鉴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已经在 《民事诉讼法解释》和2019 年《证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故在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有明确规定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比如,在实际施工人挂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张某起诉甲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某年某月张某与乙公司、甲公司在乙公司召开会议并 签署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原件在甲公司处;该会议纪要明确系张某挂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此,该会议纪要对本案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对于调取该会议纪要,有两种举证保障途径,其一,张某的代理律师申请调取某年某月与乙公司、甲公司在乙公司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其二,张某申请法院裁定由甲公司提交该文书。由于该证据对于确定张某的诉讼地位和实体权利请求具有重要价值,与本案审理具有重要关联性,故法院往往会支持调取证据请求。对于张某而言,其在有两种证据收集权利保障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因为,在《民事诉讼法解释》和 2019 年《证 据规定》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构成要件、现有法律规范依据和法律后果角度来说,申请法院裁定文书提出命令都是最好的选择。

[1] 2019年《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 或者复制品。”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2] 2019年《证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 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3] 2019年《证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4] 2019年《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 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5] 2019年《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一本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与实务指南

目 录

引 言

第一章 律师调查令的试行现状及现实困境

 第一节 地方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现状

  一、各地出台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情况

  二、试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试行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二节 地方法院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情况

  一、总体情况

  二、总体特点

  三、试行效果

 第三节 律师调查令试行的困境和现实需要

  一、理论定位模糊

  二、顶层设计欠缺

  三、规范内容不一

  四、缺少违反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后果和制裁规范

  五、律师调查令的试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第四节 律师调查令的理论研究现状及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

  一、律师调查令研究的基本状况

  二、律师调查令的研究问题和缺陷

  三、律师调查令研究的深入及对实践需要的呼应

第二章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裁判主义视野下的证据收集权保障

  一、证据裁判主义视野下的证据收集权保障

  二、证据收集权保障视野下的证据收集方式

  三、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关于证据收集保障制度的欠缺

 第二节 完善证据收集保障权的制度选择

  一、完善证据收集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评价

  三、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评价

  四、推行律师调查令的可行性

  五、推行律师调查令的必然性

 第三节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内涵与价值

  一、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

  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内涵及完善

  三、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特点

  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价值

  五、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章 证据开示与律师调查令的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 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产生背景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三、美国对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

  四、证据开示制度的产生及对律师调查令的启示

 第二节 证据开示制度及对律师调查令的借鉴

  一、证据开示的概念和内涵

  二、证据开示范围

  三、证据开示的程序和方法

  四、证据开示的例外

  五、证据开示制度功能对律师调查令的借鉴

 第三节 结论:律师调查令实现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功能

  一、英美法证据开示制度发展趋势对律师调查令的启示

  二、英美法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借鉴

  三、证据开示适用范围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借鉴

第四章 文书提出命令与律师调查令的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概念及内涵

  二、文书提出义务的法理基础——武器平等原则

  三、文书提出义务

  四、文书提出命令的制度发展

 第二节 文书提出命令的主要内容及其借鉴

  一、文书提出命令的主要内容

  二、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

  三、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及文书特定义务

  四、文书提出义务的主体

  五、法院的审查程序

  六、文书提出命令的秘密保护程序

  七、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

 第三节 比较结论: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借鉴

  一、律师调查令的内涵与文书提出命令的比较

  二、借鉴文书提出命令的理论基础

  三、文书提出命令具体制度内容对律师调查令的借鉴

第五章 律师调查令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 加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顶层设计

  一、立法规定

  二、修订《民事诉讼法》应规定的内容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规定

  四、出台律师调查令司法解释

 第二节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二、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及证据特定义务

  三、证据特定协助义务及其缓和

  四、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条件

 第三节 律师调查令适用的诉讼阶段和范围

  一、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诉讼阶段

  二、律师调查令调取证据的范围

  三、律师调查令中的秘密保护

 第四节 律师调查令的审查及签发

  一、审查主体

  二、律师调查令申请的审查程序

  三、对律师调查令申请的裁决

  四、律师调查令的文书格式和内容

 第五节 违反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制裁

  一、被调查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制裁措施

  二、律师调查令的滥用限制

  三、对法院违反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处理

 第六节 律师调查令调取证据的质证

 第七节 律师调查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一、律师调查令的立法建议

  二、律师调查令的司法解释建议

  三、律师调查令的相关文书格式建议

第六章 律师调查令实务操作指引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的实务操作

  一、立案阶段律师调查令实务操作指引

  二、案件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实务操作指引

  三、执行阶段律师调查实务指引

 第二节 仲裁程序中律师调查令实务操作

  一、仲裁程序中律师调查令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仲裁程序中律师调查令的实务操作指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附录 部分高院、中院试行律师调查令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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