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

这两天,关于北京四中院的判决,很多人在讨论。都觉得法官说的很好,这律师费不应该掏。

其实,这是两个问题。

1、该不该掏这律师费?

这是所有人都关心的一个问题。打官司,请律师,总要产生律师费这个问题。(法律援助除外)。

首先是费用多少问题。关于律师费收多少,有收费指导意见给的标准,又有各省律协的各种规则管理办法等禁止律师低价竞争,因此,来确保律师收费维持在一个标准上。所以你在聘请律师前,对自己该掏多少钱是可以预估的。

法官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

其次,这笔律师费最终由谁承担?以往,律师费基本上都是谁聘请谁承担,虽然也有些情形规定可以向对方主张,但实际上收效甚微。但是,随着法律文化完善,基本上从认识上到法律规定上,现在都知道了有更多的时候,可以向造成损失结果的另一方来主张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当然不止这一条,不过,在实践中,能成功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的,其实并不多。即便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很多地方的法院也都会以各种理由驳回去。甚至,有的法官会当庭说,双方当事人自己来就行了,花那钱请律师干嘛,案子又不难。

第三,是这个费用掏的值不值的问题。

律师费花的值不值,委托人最清楚。不要觉得委托人不懂法,但他总知道自己的诉讼目的吧?简单来说,自己的诉讼目的达到了吗?达到了就值,没达到就不值!这个还需要别人给他说吗?

法官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

2、律师费掏的值不值,由谁说了算?

但是,现在很多人还是想知道,律师费花了,那到底值不值?那么,谁来给评价一下比较合理?

这件事情上,很多人觉的当事人不懂法,所以,法官应该有权利对律师工作做出评价。那么,法官到底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工作?当然有权利,但不是在这里。

首先,法官在整个案件中是一个居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不能偏向任何一方,也不能主动去帮助某一方当事人。

如果法官觉得某一方当事人被冤枉了,就去主动帮助他,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呢?公平的天平主动倒向一方,另一方的权利谁来保护?如果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感情来判案,那么要证据何用?

保持中立地位,是法院作为裁判方应当时刻牢记的内容之一。

法官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

其次,法律服务质量问题是法律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当事人与自己聘请的律师之间,就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有了异议并提起了诉讼,那么关于这个律师的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成了案件的诉求和事实理由,法官就有了当然的评判权利。而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案件。

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只是依照其他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用承担的条款约定,向侵权一方或者违约一方主张实现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用,并没有就法律服务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法官就没有权利就此代理合同履约情况发表意见。只需要看看有没有相应的律师费用承担证据材料,看看其他合同对于律师费用由谁承担有没有约定,只需要看看律师费用的计算与案件标的是否相称,看看主张律师费用承担的一方有没有真正聘请律师,有没有发生这笔律师费用,而不是越过这个案件,去评判另一个法律关系。

关于这一点,法官应当清楚,原则上一个案子只能处理一个案由。这个是很好理解的,如果两个当事人之间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又有民间借贷纠纷,你看看法院会不会给你当成一个案子立上?

所以说,法官不是没有权利评价律师的工作,但不是在这个案子里。而关于法律服务质量问题,是否应给予评判,从合同相对性来说,是法律服务委托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委托人有权对其委托事项是否达到效果发表意见,或者评聘他人发表意见。相信这个案子里,委托人并没有诉请法院对律师工作做出评判。

法官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

说完上面两个问题,也想起有个观点,说能不能形成惯例,让法官在判决里评价律师工作,那么,再延伸两个问题。

1、当事人不懂法,聘请的律师到底有没有好好干活,当事人怎么能知道呢?法官懂法,做出一点评价,也是对当事人的一个解释吧?

其实,这是很多人觉的这件事法官这样做的对的理由。但就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已经很明显了。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觉得法官也是一个懂法的人,让一个懂法的人来评价另一个懂法的人,看起来很合理。不是吗?

错!

法官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

首先,法官与律师,并不是一个平等的地位!这个现实情况无需多言。这种情况下发表意见并不具有客观性。

其次,将眼光放到更大范围去看,法官与律师,到底哪个更懂法?原则上来说,是不是应该让更专业的人来评价另一个人?

再三,律师工作管理是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的,有司法厅,有行业协会。如果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随意评判律师工作,律管处去干啥?法院是个司法部门,不是行政机关,不是行业协会!

第四,法官去评价律师工作,做的不好,就应该驳回代理费,做的好的,难道还能给涨些代理费?

第五,权利和义务要对等。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评价律师工作,律师能有一个对应的地方去评价法官工作吗?能不能双向评价一下?律师也是一方当事人,同理,当事人能否评价下法官工作?都写在判决里吗?

所以,关于律师服务质量,由签订律师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去提起诉讼了,法官再发表意见不迟。如果当事人觉得自己的钱掏的不值,也可以去司法厅,去律协,并不是没有管理律师的地方。

法官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

2、如果法官可以评价律师工作,假设我们也将这个操作通过立法给它明确下来。会怎么样?

有人提出来,应该允许法官在判决里对律师工作做出评价。那么,这样到底好不好?

首先,法官对于律师而言就不再是目前文案宣传说的法律共同体了,而是一个可以决定你未来的人。这个时候,死磕派律师怕就要消失了!那些冤假错案谁给你去做?

其次,法官可以拿捏律师,对当事人有什么好处?好处就是,你可以当庭陈述律师干活不好,让法官给你做主。但是,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请到律师先不说,就想一下,律师敢不敢再去为了你的利益和法官据理力争?在得罪你和得罪法官之间,律师会选择什么?会选择不干了。

这里好比两人打架找人评理,一方请来了帮手,然后评理的人说你这个帮手不专业,你的钱白花了,把他开除了。那么这个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

其一,评理的人说,你自己来说。可你自己要是会说当初就不会找帮手了!所以这个时候你不还是处于弱势?要是对方也请了帮手呢?你不是更弱了?

其二,评理的人说,你换一个帮手!可是你并不懂法,你知道哪个帮手专业?评理的人不是更懂吗,那能不能让他给你推荐一个?先不说评理的人要不要中立,你觉得对方能不能答应?至于其他的滋生灰色地带的事情,都无需再次讨论。

其三,这样下来,你找不到帮手的情形应该是最有可能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帮手越来越少,能留下来的也就越来越专业了,你觉得你还有能力请得到专业的帮手吗?到那时候,是不是这样的帮手就变成了有钱人的御用?

由此,我也想到前一段时间要求取消外语考试事情,很多人觉的外语考试增加了穷人的教育成本,应当取消!但很多理智的人就指了出来,如果取消外语考试,当外语学习变成了必须要自己花钱的时候,我们底层的人群就更加没有机会上升了。

但是,我觉得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的。这就是现实。

一边是当事人三番五次跑到法院,案子都立不上!是当事人在法院门口徘徊,进不去见不上法官。当然,很多律师也见不上法官,逼得律师翻过栅栏去打法官事情都发生了。

同时,法律服务质量又确实良莠不齐!不懂法,不敬业的律师大有人在!但是并不是没有机构来管理,也并不是没有途径来追究这些律师队伍里蛀虫的责任,只不过,不应当以丧失法院中立性为代价!

如果裁判者的中立天平可以随意偏斜,公平二字,就只能是个书法了!

法官有没有权利评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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