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牡丹江中院行政庭依法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服工伤待遇认定起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某作为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前往小区火情现场救火的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妻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的情形属于因工死亡,应视同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基层法院起诉。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牡丹江中院。

用人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牡丹江中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认真研判分析,认为这是一起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案件,应当尽快审结,以便为当事人尽早落实工伤待遇。经初步分析,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可以直接调查的情形,便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到庭接受调查。

经审理,合议庭一致认为张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张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终,牡丹江中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牡丹江中院行政庭快速审结这起涉及工伤待遇认定的案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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