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以案例举例说明,2002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与陈某离婚并申请财产保全。7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做出判决。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一、因婚外恋引发的冲突

对于陈某提出的李某的婚外情事实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陈某不服上诉,2002年9月1日,为证实李某具有婚外情的事实,陈某雇佣摄影爱好者张某偷拍李某出轨的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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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拍摄,陈某将其带到了陈某与张某共同居所的对面楼房的楼梯间,但却未告知张某拍摄对象的相貌特征,也未提供任何可以参考的照片。

同时,为保证张某行为的隐秘性,陈某则留在此楼梯间内为其望风。

事发当天,与李某、陈某同住的李某之母赵某、李某的同胞兄长李某1、李某2以及陈某的女弟子张某1皆留宿家中。当晚23时,几人先后使用卫生间洗澡准备睡觉。

在李某最后进入卫生间后发现对面不断闪烁红点儿还有人影,发现异常后,李某与其两个同胞哥哥随即冲入对面楼梯间将偷拍者张某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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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张某在龙马潭区红星派出所供述出陈某,经干警调查、询问后当场收缴了录有李某等人洗澡视频的张某所携带的摄像机等设备。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尊重并不得施加侵害。

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本案原告认为属于其个人所享有的与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利益无关的人格权,任何其他人均负有不作为的消极义务。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原告在室内洗澡的行为是公民在其私有场所内所为的个人行为,属于法律所保护的隐私范围内。

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且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偷窥原告私生活并偷拍、偷录的行为则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陈某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依据,主张其所收集的证据是为了维护自己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所拍场所为自己所有,因此偷拍偷录行为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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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的主张实际上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曲解,该证据规则中明确指出:“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据此法院对被告陈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赵某与陈某、李某一直共同居住,李某1、李某2借宿行为也无需经陈某同意,李某有权自己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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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陈某主张的赵某、李某1、李某2未经许可居住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再次,陈某未向张某明确偷拍对象的相貌特征,对于张某误拍的范围具有过错。

最后,陈某负责望风,张某负责拍摄的事实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明确分工,构成共同侵权。

尽管被告陈某与张某未实施向社会公众散布隐私的行为,但却在事实上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影响,故法院判令被告张某、陈某停止对原告的不法侵害,向原告承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第三者”、“小白脸”等问题层见迭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基于夫妻忠实义务,配偶一方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对相对方的“婚外恋”问题享有一定程度上的知情权。

此时的知情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这场婚姻博弈中,一方为了使自己的猜测得到证实,为了证明相对方的过错。

为了在这场离婚诉讼中胜出,常常会采取监视、偷拍、跟踪等方式来获得证据。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而通常情况下,未经允许而擅自采取监视公民私生活、偷拍公民以及跟踪等行为均构成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即使当事人是其配偶也不应当被允许,公民个人享有私生活安宁而不受侵犯的权利,未经允许而采取以上方式则可能构成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由此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知情权与夫妻隐私权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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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隐瞒身体疾病引发的冲突

杨某与吕某于2012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告杨某称二人结婚本就草率,婚后感情不和,同时吕某患有生理缺陷并未在婚前告知,导致二人感情破裂诉请离婚。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被告吕某称二人相识时间较长,彼此经过深思熟虑而结婚并非是原告所述的一时冲动,并主张原告杨某提出的生理缺陷并不存在,不同意因此离婚。

四川省宜宾县法院认为,二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感情已经破裂。

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原告杨某提供的被告吕某有生理缺陷的材料只是作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不属于侵犯隐私,但是如果将其生理缺陷问题向不相关第三方透露,则可能构成隐私侵权。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若原告主张被告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其生理缺陷,被告则认为这是其隐私问题,原告无权过问,则此时就会产生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的冲突。

个人的身体健康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任何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公开、肆意传播。但是身体健康问题也关系着婚姻家庭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本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身体状况,如刻意隐瞒则可能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之间发生冲突。

据统计,2021年全球有65万人死于与艾滋病相关的疾病,像这类主要以性传播为主的传染性疾病,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如实告知。

特别是在当前强制婚检已经取消的情况下,对于缔结健康的婚姻生活更是有所裨益。如果患病一方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告知,则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而有部分人认为,个人身体健康信息属于个人所享有的隐私权,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等无关。

因此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对他人公开其个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公开的程度等,由此,就会造成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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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和司法层面

王启富和马志刚学者认为“当不同权利之间界限模糊不清,义务不明确的时候,权利之间就容易发生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夫妻隐私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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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于法律移植历史起源的影响,我国《民法典》隐私权概念一方面不符合具体人格权的本源要求,现存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对隐私权保护作出专章说明。

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也是大多集散在宪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内容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多以人格权为载体进行间接保护。以至于对“何为隐私权?”、“隐私权的界限如何?”、“侵犯隐私权的类型”等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我国立法者认识到我国当前阶段隐私权的上述问题,企图通过民法典加以规制。在2021年出台的《民法典》第1032条对隐私权做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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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第1033条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几种行为类型以及“其他”的兜底性条款。但对于解决隐私权的客体不特定、边界不清晰、权利冲突等问题还是无济于事。

从主观要件来看,凡事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信息都可能成为隐私,这样过于强烈的主观性可能会使隐私权的范围被无限扩大并呈现较强的个体差异性。

而客体的不特定、边界的不明晰,也会导致隐私权独立适用出现困难,若不能加以改善,则将其归到一般人格权范围内加以保护也不外如是。

另外,我国法律虽然言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是却把它作为基于道德而上升规定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使其丧失了法律的强制性,不可单条起诉。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也就是说只要不出现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所列举的法定情形,即使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从而导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更加肆无忌惮,受害一方寻求救济而无门。

不仅如此,我国当前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地位模糊。

2021年《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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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条规定了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的此种规定在正反两方面对婚姻和家庭作出了保护。

第1043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条规定放在总体性规定中,法律地位模糊不定。

有学者认为其应当作为一项义务规定被放在婚姻家庭中,也有学者认为其仅仅是作为一种道德价值取向,并非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该条规定既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被加以援引,同时该条的单条不可诉性更让忠实义务形同虚设。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夫妻忠实义务如此模糊的法律地位使基于该忠实义务的夫妻知情权在与夫妻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很容易沦为隐私保护下的牺牲品。

第二,夫妻忠实义务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现行立法对于夫妻忠实的保护与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偏差,只针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进行保护。

而司法实践中影响婚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的却多是一般性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面对精神出轨、隐瞒婚前疾病等一般性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如何进行立法调整却存在缺位。

导致夫妻隐私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夫妻忠实义务过于狭隘的适用范围与社会实际不相契合。第三,救济手段的单一性。

夫妻双方诉请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前提只能是无过错方且必须诉请离婚。

不仅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而且单一的救济途径还可能导致第三过错方成为漏网之鱼,难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而除却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的保护外,诸如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也未曾为其提供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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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基于忠实义务的受害一方配偶为维护其合法知情权而侵害到相对方的隐私本是无奈之举,却还可能因此受到相对方侵害隐私的反诉,无疑使救济之路雪上加霜。

我国立法者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秩序稳定的立法本意。

在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夫妻隐私权进行立法时,对其概念界定、外延与边界、性质以及具体权利义务等问题大量留白。

以期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以最为保守的方式减少离婚案件,但现实中过于笼统的法律规定与其较高的责任要求出现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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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对行为性质、危害结果、精神层面的延伸等方面的缺失,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立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实践中频发的夫妻隐私权与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知情权的冲突问题。

因此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解决机制的可用性便会受到质疑,也正是因为这个漏洞,肆意滋长了二者冲突的蔓延。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知情权与夫妻隐私权的冲突广泛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司法实践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呈现僵硬化,当夫妻隐私权受到夫妻忠实义务的挑战时,多受立法上对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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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结合夫妻特殊关系下个人独立性作出综合衡量,使夫妻隐私权成为婚姻关系下的泡影;再者。

在夫妻忠实受到威胁时,无过错受害方救济自己所享有的配偶权的手段又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仅仅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来获得一定的救济。

同时,还有可能在维权过程中因侵犯到配偶一方的隐私权而丧失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者侵权矛盾纠纷基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法官只能通过自由裁量处理,以致于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现象,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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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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