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输了再次起诉 诉讼离婚的案例

近期,网络上讨论一个案子——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2021年9月底,两人分居至今。2018年1月至2022年3月,男方多次向女方微信转账,仅2021年就转账18次共42450元。女方以男方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为由起诉离婚,男方在庭上也同意离婚。但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矛盾实际上是沟通较少,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女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们怎么看?

离婚官司输了再次起诉 诉讼离婚的案例

一、案件本身,判决结果没有太大争议

这个案件,其实从字面上理解,我个人认为判决结果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抛开法律说情感,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虽然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但作为法院或者法官来说,甚至说作为我律师来说,都会委婉地问一句,“真的是过不下去了吗?”

只是,律师可能是直截了当地问这个问题,并加以劝说。如果实在劝说不下,那当然愿意接这个案子,有生意不做是傻子。但是,作为我来说,一定是要问当事人的,因为我坚守一个观点,“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生意可以不做,但道德高度还是要有。也权当是践行“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宗旨吧!如果当事人咨询之后,时隔多日,甚至数月,都还在找我说离婚的事情,那说明当事人已经下了决心,我肯定就会谈代理的事情了。

而法院,其表达方式很可能就是判决不予离婚。如本案一样,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仍然未判决离婚。至少,我个人认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理由之一就是“不毁一桩婚”,践行“离婚冷静期”的精神。

抛开感情说法律,离婚需要达到一定的硬性指标。

男方同意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离婚合意的达成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离婚合意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男女双方结婚至今已近10年,如果夫妻俩婚后相互扶持、照顾,并在婚姻期间为家共同添置了不少物件,从无到有,从有到足,并共同生育有女儿,那么法院亦有可能认定两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自2021年底开始分居,但分居的方式亦有差异,不排除双方分居的主要原因系一方到另外的地方照顾女儿上学,并非主要是因为夫妻感情。同时,还得考虑双方中的另一方是否有诚意、行动等积极修复双方感情的意愿。何况,重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双方共同孩子尚年幼,需要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健康成长。虽双方婚姻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矛盾,但系普通人家庭生活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只要今后双方相互理解、体谅、包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准予离婚可能考虑了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女方称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女方说,2021年9月底,两人分居至今。但男方却多次向女方微信转账,仅2021年就转账18次共42450元。在法律法规中,对应当予以离婚又是怎么规定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处不予累述,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参考阅读:《你是不是和有些朋友一样,多次起诉离婚却未能如愿?》

所以,这里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至少,我个人认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理由之一就是没有证据表明达到了离婚“硬性指标”。

二、跳出案件,原告此案是输得一败涂地

为什么这么说?女子起诉丈夫离婚,丈夫亦同意离婚,但法院却驳回离婚诉求?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简单分析本案。此处再次强调,这里只是个人观点,不求苟同。

第一,败在搜集证据。

女方以男方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为由起诉离婚,实际上在诉讼过程中又没有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这就导致了一个致命伤——没有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正是因为如此,如前面分析所述,离婚合意的达成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离婚合意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因此,原告输了,此其一。

第二,败在起诉流程。

一审判决不予离婚,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换作我是当事人,或者我是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我会建议此案到此结束(暂停),而不是继续去上诉,走二审程序。

原因也很简单!这个案子一审都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予离婚,上诉走二审程序的目的是什么呢?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说微乎其微。当然,如果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只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问题的判决情况不服,走一个二审程序,我认为是可以的。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二审”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是有区别的!

“二审”只是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而采取的上诉,仍然算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时隔半年甚至更久,重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这才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这项规定还说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是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所以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就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判决离婚。

有些朋友在疑惑“二审”为什么维持原判,而不是判决离婚。可能就是把“二审”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混淆了。再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未必一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因此,前面提到的“暂停”,其实就是没必要上诉进行二审,而是半年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第三,败在维权技巧。

其实,前面一点也算是维权技巧,但这里再单独说一点关于“诉讼费”的维权技巧。

这一点,上一篇内容我已经阐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前面发布的内容《女子称丈夫家暴出轨,双方亦同意离婚,但法院却驳回离婚诉求?!》此处简单说几句。(链接文章即为本案原形)

本案尚未达到离婚的目的,却白白浪费了7800元(一审2600元+二审5200元=7800元)的诉讼费。如果让我的代理此案,应该不至于花费这么多诉讼费,可能零头800元都有多余。(至于具体怎么操作,此处就不予解释了哈)

那么,这里就又涉及到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到底该不该请律师?如果涉及分割的财产更多,可能这位女生的损失更大,甚至把律师费都给耗费进去了都完全可能。所以,时常有朋友为了所谓的节约律师费,为了所谓的自己很懂,却连败诉都不知道具体败在哪里。参考阅读:《我要打官司,到底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为合适?》《我请律师想让他帮我多说点,但他开庭时都不反驳对方,这能打赢官司吗?》

最后说一句,双方都同意离婚,怎么办?如果确实双方愿意离婚,也经得起“离婚冷静期”的考验,那就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时隔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看看法院又是怎么个说法。证据足够,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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