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202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2022年上海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上海市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
最新赔偿标准
2022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9610元
2022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4034元
2022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9729元
(以上为2023年01月20日更新的数据)
2022年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6045元
2022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8111元
2022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7430元
(以上为2023年01月20日更新的数据)
2022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12183元
(数据来源:人社通官网“全国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社保基数标准”(2023年6月更新))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统一按照城镇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023年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
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公式
1
医疗费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凭病历、医疗票据等据实计算(其中,外购药等的发票需提供医院处方或医嘱)
后续
治疗费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以发票金额据实计算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住院天数
(需扣除出院小结已计入的住院伙食费)
3
整容费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以发票金额据实计算
4
营养费
20-40元/天×营养期
5
康复费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以相关 发票金额据实计算
6
护理费
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期×护理人数
(1)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
误工费
受害人收入×误工时间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3)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9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受害人<60周岁
84034元×(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系数×(自定残之日起) 20年
(2)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
84034元×(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系数×(自定残之日起)[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年
(3)受害人≥75周岁
84034元×(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系数×(自定残之日起) 5年
(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指数: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60周岁
84034元×20年 =1680680元
(2)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
84034元×[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年
(3)受害人≥75周岁
84034元×5年 =420170元
12
丧葬费
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183元×6个月 =79098元(以2023年6月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工资计算)
13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鉴定意见的伤残等级,伤情尚不影响劳动能力的,法院不支持该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0岁<被扶养人<18周岁
48111元×(18周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同时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18周岁≤被扶养人<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4811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同时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60周岁≤ 被扶养人<75周岁
48111元×【20-(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同时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被扶养人≥75周岁
4811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同时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14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5
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5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死亡的为50000元
(伤残等级系数:同伤残赔偿金。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16
物损费
一般酌定合理费用
17
鉴定费
结合司法鉴定报告,以鉴定发票据实计算
18
律师费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支持受害方的合理律师费用由侵害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来源:车件管家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