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购买的本单位住房企业是否有权“收回”?

国企职工购买的本单位住房企业是否有权“收回”?

近期,某大型国企关于收回本企业职工之前购买的单位住房,并按照当时职工购买房子的价格,一次性地退给职工,让职工开始以租赁的方式居住一事,引发了本企业广大职工家属的强烈不满,大家在质疑企业回收自己已购住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和问题。

“收回”职工住房这么大的事情,企业非但不与已购住房的职工进行协商,就连有关“收回”职工住房的文件和通知,也不敢张榜向职工进行公布,不敢召开职工大会进行传达宣传以及解释,职工家属们获悉企业“收回”自己已购住房的信息,竟然是由坊间流传的小道消息或者通过“内部”员工,才得以知晓。

国企职工购买的本单位住房企业是否有权“收回”?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工之前购买企业的住房如果是有《房产证》的,按照规定,该房屋产权已经属于职工所有,单位是无权“收回”的,除非当初单位和职工签有“回购”“收回”协议,否则,单位无权单方收回。即便没有《房产证》,但是职工有购房交款收据,企业也不能随意收回住房!

企业如果要“回购”“收回”职工已经花钱购买的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与职工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职工同意企业“收回”自己已购住房,并按照现在的房价给以适当的补贴。

2.企业为已购住房的职工在其他地方(包括省城、市县)新分配了住房,且按照等值交换或者补差价的方式职工取得了新的住房权或者房产证,职工以旧换新,搬进新房,退回旧房。

3.职工因各种原因自愿“退回”住房,企业同意“收回”。

在未取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企业无权单方面“回购”“收回”职工已经购买的住房,无论职工持有的是房产证,还是购房交款收据,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企职工购买的本单位住房企业是否有权“收回”?

企业在退还职工购房款时,把先扣除职工欠缴的“物业费、水费、暖气费、住房租赁保证金等”作为强制条件,是变相代替物业管理部门收钱的做法,也是不合法规的行为。而自从“三供一业”改造后,很多国企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尽到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尤其像“冬季供暖”这种问题存在严重的乱收费现象。

比如按照规定每天24小时供气,供气期间,职工房间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如果在供暖期间遇到停电、锅炉设备故障等因素,在收取暖气费时必须进行核销减免,但是,事实上现在冬季供暖,每天实际供气只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有些住宅和单身宿舍温度根本达不到18度,但是,物业管理部门却不顾事实,不仅按照24小时收费,而且对于停电、设备故障等因素没有送气的天数也不进行减免,所以职工意见很大,大家坚决不同意全额缴纳暖气费,很多人说缴纳30%的暖气费,我们已经是顶格缴纳了。

国企职工购买的本单位住房企业是否有权“收回”?

同时,职工对腾房后,以“租赁”形式居住,那么这笔租赁费是由所在单位支付,还是由职工本人支付,还是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各出一定比例支付,却一概不知!

现在很多国企职工居住的房子都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建的老旧住房,房内电线水汽管路设施老化、门窗破旧不堪,这样的房子,企业不进行修缮,却让职工退房后,以每个平米8-10元,再进行租赁,不仅不合情理,而且价格也超出当地县城商品房租赁价格!

还有的职工购买住房后,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大的装修,现在让其交回住房,企业又不做相应的补偿,这样很不合理;

究竟国企有没有权利“收回”本单位职工已经购买的住房?

国企职工购买的本单位住房企业是否有权“收回”?

还有很多退休职工,包括孤儿寡母、离异单身职工等,他们没有享受到企业在省城和市县建造的福利住房分配,退休后他们就是依靠之前购买的企业老旧住房为“养老房”,度过风烛残年,但是,如今企业却要把他们之前购买的住房强制“回购”收回,让他们再从企业“租房”居住,而且一个平方按照8-10元进行租赁。这些退休职工,因为退休早,工资基本都在三千左右,本来他们无需支付住房费用,现在却要每个月额外支出400-600元不等的房屋租赁费,让他们本来就不富裕的日子雪上加霜。

这些退休的职工都是为企业奋斗了一辈子的老人,如今退休了,自己辛辛苦苦花钱购买的企业住房,最后却被企业强制“收回”,进而落得无家可归的悲惨结局,实在恓惶!

国企职工购买的本单位住房企业是否有权“收回”?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6-30 16:47
下一篇 2023-07-01 08:1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