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多,商标侵权案件频繁发生,那么商标保护就显得愈发重要。因商标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也是积累生产者信誉的基盘”。商标与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此种联系,正是商标价值的所在。而商标的反向假冒恰恰割裂了这种联系,使商标与所标识的商品相分离,并且使该商品与其他商标建立了联系,从而导致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也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素乱。

因此商家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不被他人正向假冒,更应防止他人反向假冒。

案情回顾

1999 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商标反向假冒案件。

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温菲尔德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华娜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原告温菲尔德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该公司于 1998 年5月14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由中文“温蓝德”与拼音“WENLANDE”组合而成的商标,和由拼音字母变形而成的蝴蝶状图案商标。这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25 类服装商品上。

1998 年,该公司设计的真丝机绣女士短袖上衣上市,该款上衣在领部使用了“温蓝德”商标,同时在水洗标上印有蝴蝶状图案商标

在销售过程中并做了大量的宣传,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次年 6、7 月间,同为生产销售服装的北方华娜公司在北京数家大型商场内的专卖柜销售和原告相同款式和质地的女上衣。

北方华娜公司销售的该款女士上衣虽在其领部有该公司的标牌,但衣服内的水洗标上清晰印有原告蝴蝶状图案的商标。该服装原告的零售价为 160 元,被告的零售价为 238 元。

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行为,致使原告有六千件成衣,九千件半成品积压。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北京华娜公司辩陈此服装是从国外订制订染的,原告买的是本公司处理的残次品。公司不对原告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侵权。原告经调查,被告北方华娜公司销售的女士真丝上衣内侧下摆处的水标上的蝴蝶状注册商标图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相同款式女上衣的水洗标完全一致

可以证明被告是在购得原告生产的女上衣后将衣领处原告的商标撕掉,换上自己的标牌加价出售。

本案的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华竞争这一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鉴于原告的请求基本合理,被告侵权事实清楚且主观恶意较严重,依据商标法第 3 条、第38 条第 4 项:民法通则第4条、第 134 条第1款第 (1) 项、第(7)项、第 (10) 项之规定,法院判决:

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1、被告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公司和各专卖店、专卖店明显的位置上,张贴向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致款声明

3、被告北京北京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

争议焦点

原告温菲尔德公司诉称北京华娜公司在购得原告的女士上衣后更换成被告的商标再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提出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诉求。被告辩称其未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原告对主张事实予以举证。经分析,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北京华娜公司是否构成对温菲尔德公司的商标反向假冒侵权?

二、如果构成,则其性质和类型是什么?

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三、在举证责任方面,“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否合理?

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定性,《商标法》修改以前曾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没有损害商标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还有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权的滥用,但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更多观点认为反向假冒行为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该条款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构成商标反向假冒首先应从其构成要件入手。

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被告北京华娜公司属商标侵权的认定

商标权人因使用注册商标以及获得利益的权利称为商标权。它包括两项权利,首先是自主标识权,即商标权人可自由决定是否使用和如何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其次是禁用权,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这就扩大了商标权人权益的保护范围。

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使用权是目的,禁止权是手段。任何妨碍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目的使用商标的行为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如果只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而允许行为人妨碍商标权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话,则没有从根本上达到保护商标权人的目的。

本案温菲尔德公司即商标权人无论是原始取得商标,还是继受获得商标使用权,商标均因其功能的实现而产生了商誉,因其使用而产生了价值。北京华娜公司擅自更换温菲尔德公司产品的商标属于侵犯了该公司的自主标识权。

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侵害的并非商标本身,而是损害了商标权人因使用商标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因此,北京华娜公司属于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语

在今天,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作为新型的商标侵权方式,已经开始逐渐被公众认识和熟悉。随着我国对反向假冒规制的完善,一些商标反向假冒侵权案件将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他们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将给予像本案原告一样受害者莫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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