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沧州某婚姻服务公司自媒体编辑转载一篇文章赔偿三千元

警钟:沧州某婚姻服务公司自媒体编辑转载一篇文章赔偿三千元

河北省沧州市某婚姻服务公司一位公众号的编辑,今年一月份,在网络上转载了一篇文章《余生,找个服软的男人》,并且表明了转载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删除。没想到的事,在今年4月份,某婚姻公司收到了三明法信信息科技公司的起诉状,要求某婚姻公司赔偿他们损失和维权产生的费用1万元。某婚姻服务公司的公众号的编辑仅仅转了一篇文章,并且对方之前也没有联系过,就联系对方和解给他们支付2000元,对方并没有同意,说要6000元,于是我们就开始准备应诉。

4月10日,就把某婚姻服务公司在内的十多家公司一起起诉了。7月份,法院给某婚姻服务公司下了判决,判给对方3350元。

反腐记者说法:

不管阅读量多少都侵权

针对此案,反腐记者张子保打电话咨询了原《打工知音》杂志社的法律顾问、著名律师宦军。宦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自媒体公号未经著作权人三明法信信息科技公司允许使用其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侵权文章的阅读量为多少,事实上都构成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三明法信信息科技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自媒体公号赔偿损失。

关于三明法信信息科技公司提出1万元的索赔请求,宦军律师表示这是作为原告的自由,最终的赔偿数额要由法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350元以下的赔偿。

有网友认为,本案可利用“避风港原则”,即原告没有告知哪些内容侵权应该删除,则不认为被告侵权。宦军律师表示,本案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规定,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避风港待遇。而本案中,被告是自媒体公号,并非是上述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侵权文章也并非他人发在其平台之上,因此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宦军律师告诉反腐记者张子保,如今自媒体发展迅速,但在繁荣的背后也需要注意防范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宦军律师提醒,为了避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自媒体应当注意: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之前,务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自媒体在创作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著作权不明的作品。

警钟:沧州某婚姻服务公司自媒体编辑转载一篇文章赔偿三千元

那么,应如何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呢?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特别是自媒体编辑应当提高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

2、自媒体编辑需使用他人作品的,必须应注明出处,并注明“该作者名址帐号不详,请速联系本编辑部,以便补发稿酬”等字样;

3、在投稿须知中,要求投稿人发表对作品著作权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4、对所收到的稿件审查其独创性。例如可以通过网络查找相关参考文献进行比对,防范剽窃行为的发生;

5、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指更改名称,对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后辅文等),

6、自媒体上所用的作品,收到来自权利人要求撤稿的声明时,务必慎重对待,及时与投稿人联系以确定权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有条件的使用相关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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