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分钱的规矩

作者 / 孙渝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来源 / 百君律师事务所

律所分钱的规矩

合伙的由来

两人以上联手做生意,谓之“合伙”,春秋的管仲和鲍叔牙,算得上“中国合伙人”的鼻祖,他们分钱的规矩,异于常态,鲍叔牙出资多,但因念及管仲家贫,每让管仲多分,遂有“管鲍之交”的美谈传世。

然而,此乃“义道”,而非“商道”。真正的合伙关系,仅靠谦让与笑纳,恐难持久。无论“资合”,还是“人合”,又或二者融汇变通的种种,若不能立契在先,商定盈虚的共享与分担,则久必生乱。

据有人考证,湖北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犊中,有份“中贩共侍约”,是迄今所见最早的合伙契约,写于西汉景帝四年。自此之后,民间的买卖,日渐增多,但凡营谋生意,合本求利,每有立约在先的例,盈则分,亏则补,至于私己用度,俱各自担,不得支动店银,以公肥私,“如有不镶,公照盘账折出无辞”。这些见诸契约的权利与义务,逐渐形成了规范合伙关系的准则,其中,分钱的规矩尤不可缺,或“照股均分”;或“你三我七”,总之有约在先,以免纷争,这种源自实务的体验,成为后来构建合伙制度的真实素材。

分钱的玄机

在现代合伙关系中,盈虚的共享与分担,不可或缺。常言道,共苦易而同甘难,这是因为,面对亏虚,同道尚有向死而生的初心,而面对白花花的银子,人性之恶难免泛滥,因此,议定分钱的规矩,是合伙的重中之重。

有趣的是,合伙这种模式,特别是分钱的规矩,虽然肇始于买卖人,流行于商界,但真正被发扬光大,臻于至善,却得益于今天的律师一族。他们嫌这规矩庸俗,另取了个斯文的名字,叫做“利益分配机制”

由“规矩”而“机制”,并不囿于称谓的蜕变,更见诸利益安排的推出陈新。公司制、提成制、计点制、授薪制、成本分摊制,以及相互杂交的种种变异,可谓五花八门,每一个钢镚都被精算到极致,而且,不仅将利益的安排溢出了合伙人的范畴,更使传统的“照本取利”趋于瓦解。有人说,律师都是聪明人,那么,分钱的难题到了律师手里,则成了聪明人的游戏,被玩得眼花缭乱,叹为观止。

如果就此说,律师喜好化简为繁,无事找事,那是天大的误解。事实上,在律师眼里,利益分配机制不仅关乎利益本身,还隐含着律所治理的玄机。更直白地讲,分钱不只是利益的安排,还决定着能否引入和沉淀人才,更与律所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那些按不同方式输入到律师腰包里的钞票,像灵魂附体的精灵,彰显出取向各异的价值观,悄然影响着律所的兴衰与荣枯。只不过,这样的玄机,局外人未必尽知。

大体而言,根据律师费入账后资金的流向,律所存在三次分配,每一次分配都关联甚广,每一次分配都举足轻重。

律所分钱的规矩

第一次分配

律所的利益分配不同于一般的生意,当营业收入产生的时候,分钱的大戏便拉开了帷幕。

由于营运成本和税费相对容易预判,一旦“雨水”被“制造”出来,律师(通常是合伙人)便可以从律所分得第一杯羹。所不同的是,有的律所称其为“提成”,有的律所称其为“开拓费”。在占比上,提成制律所通常可达营业收入的70%以上,而公司制律所通常为20%左右。普遍认为,这是律所的第一次利益分配,它与特定个体的特定创收额度密不可分。

惯常,公司制律所在“雨水”降临之前,便开始对合伙人预支薪酬,这是基于对合伙人创收能力的预期,表面上看,似有财务上的风险,但基于经济运行的惯性,实无大碍,而且,羊毛必将出在羊身上。从性质上看,薪酬不属于第一次分配,更确切地讲,它与特定的创收无关,而更像是律所押在合伙人身上的筹码,借此筹码,律所不仅终结了合伙人的高提成,更顺势取得了第二次利益分配的主导权。这实际上是寡头集权的开始,但在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大旗下,权力的运行轨迹被刻意淡化了,一切都显得那么顺理成章,甚至理直气壮。

律所第一次分配的多与少,表面看,是分钱的规矩不同,实际上,是做事的方法有别。也就是说,分钱的规矩决定了做事的方法。以提成制律所为例,当70%以上的营业收入被“雨水制造者”(rain maker)所获取,律所便丧失了第二次利益分配的经济条件,进而无权主导案件的走向。于此情形下,案件的专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雨水制造者”的专业水平和心态:首先,引案合伙人是否具备独自办理此案的专业能力;其次,他是否愿意寻求最具专长的律师经办此案;再次,他能否与经办律师进行公平的二次分配。

如果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提成制较之公司制,即使分钱的规矩不同,做事的方法有别,而在满足专业化的诉求上,却能做到殊途同归

然而,这毕竟不是制度层面的保障。理论上讲,案件交由律所安排经办人,比引案合伙人自行物色经办人更具优势,道理在于,律所具备对接专业团队的制度通道,而且因为留成的丰厚,律所具备构建稳定专业团队的可能。

也正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制律所和提成制律所因为第一次分配的不同,从而在专业化的机制建构上又不可避免地要呈现出差异

分配的优化

第一次分配的高与低,是提成制与公司制的分水岭。实践证明,这两种机制分别孕育了众多的优秀律所,其中的道理,有待理性分析。

目前绝大多数律所都采用的是提成制,究其原因,在当下法律服务市场中,获取案源是王道。无需否认,目前大多数案源的获得者是律师个人而非律所,即使律师在竞争案源时,每要借助律所的品牌来强化客户的认知,但真正由律所取得公共案源的情形毕竟是少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案源的价值,进而决定了引案合伙人的话语权,易言之,诸侯的崛起也是基于此。如果他们愿意将这种话语权转化为利益分配机制上的最大权重,提成制便成了不二选择

律所分钱的规矩

提成制的经久不衰还得益于财务上的量入为出,通俗讲,就是锅里有碗里才有,绝不预支大额的人力成本。我曾经琢磨过世界上律师事务所的十大破产案,发现没有一家是提成制律所。这一方面说明提成制律所的一体化运作程度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却显现出财务政策的平和与稳健

还有一点不可不提,无论是金杜、中伦与大成、锦天城之比,还是本埠的公司制律所与提成制律所之比,至少在过去二十年间,尚未表现出在专业能力上的明显差距。虽然我承认,因了第一次分配的大相径庭,公司制律所在制度的设计层面,具有实现专业化的更大可能,但提成制律所因为人才加盟的便利性,以及内部调配人力资源的巨大灵活性,同样具有满足专业化需求的现实可能性。具体讲,在引案合伙人主导办案律师人选的机制下,通常会根据个案的专业需要,荟萃专才,组成临时的服务团队,我将其称为“项目团队”。于此情形下的利益分配,虽由引案合伙人主持,但绝非一意孤行,必须受制于事务所统一的《分配指引》,并兼顾分配的习惯及各方的意愿。

至于效率、效益、风控、人才、品牌、扩张等诸方面,两制各有千秋,本文不作赘述。

存在即合理,这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存在不意味着盲目自信,敝帚自珍,更不意味着放弃一体化运作和必要的管理。根据我的观察与思考,以下几点,是提成制律所在设计第一次分配机制时应当考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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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分配

提成制项下的第二次分配,是引案合伙人向办案律师分配酬金,如果引案合伙人自行办理案件,则不存在第二次分配。

与公司制项下的第二次分配不同,在提成制模式下,由于分配权已散落在各个引案合伙人手中,已然形成律所治理与合伙人治理共存的局面,特别是在那些合伙人众多,且合伙人各自拥有一个独立团队的大所,每一个团队形成了平行的自治单元,事实上已经显现“诸侯治理”的格局。在这样的架构中,通常面临三个难点:其一,如何保证专业化;其二,如何制订二次分配的标准;其三,律所如何参与案件的质量监控

关于专业化。严格地讲,由律所根据案件的专业特征,将某类案件强制性交由专业团队来办理,这才叫专业化。如果仅仅是引案合伙人自行寻求合作伙伴,即使获得了所期待的专业支撑,也未必是制度意义上的专业化。必须承认,“诸侯分治”比之“寡头集权”的最大弊端正在于此。因而,在提成制律所,可以实行推动案件走向专业团队的引导制度。事实上,引案合伙人本身也存在这样的内心需求,一方面,基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人性本能,他们会考虑尽量降低办案成本,这可能导致他们寻求的合作律师并不那么专业;但另一方面,同样是基于留住客户以寻求更多案源的人性本能,他们也具有不惜成本,将案件付诸专才以确保办案质量的内在诉求。于此情形下,律所的引导制度无疑会强化他们的后一种本能,使专业化成为可能

对于某些专业性强,且必须由稳定团队付诸实施的小众业务,律所不妨打破第一次分配的传统格局,大幅度压缩提成比例,转而由律所统一主导案件的走向及其第二次分配。这样的“小手术”无伤大局,事实证明是可行的。

关于如何制订第二次分配的标准。在提成制律所,由于办案律师通常没有底薪,又由于此项分配是由不同的引案合伙人在主导,故而第二次分配因办案律师的资历和能力不同、个案含金量的不同以及引案律师分配习惯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化,这种差异化容易引发办案律师相互之间、办案律师与引案律师之间以及引案律师之间的矛盾。为此,律所应当制定二次分配的指引,尽可能平衡二次分配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其中,对聘用律师的考核制度尤不可缺,藉此避免挑肥拣瘦或拒绝办案的情况出现。

关于律所如何参与案件的质量监控。虽然二次分配系由不同的引案合伙人在主导,但对办案质量的监控却并非引案合伙人的一己之责,事务所应当建立强制干预制度,借助网上办公系统对办案质量进行适时监控。具体做法是,对诉讼类和仲裁类案件,要求在出庭前必须上传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接受抽查;对非诉类案件,要求必须上传相关法律文书,接受审查。此外,律所还应建立疑难案件会诊制度,由资深律师坐阵把脉,避免办案思路出现偏差。

第二次分配不仅关乎合伙人的利益,更牵涉聘用律师的切身利益,什么样的制度合理,惟局中人自知冷暖。对律所而言,有两点不可不察:一看办案质量有无问题;二看律师队伍是否稳定,如果这两方面都没有问题,那么,制度便无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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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

如前所述,提成制律所第一次分配的“量出”,还应当留有余地,以备年终分配。

第三次分配的必要性在于,其一,年初预算时,虽将管理合伙人的薪酬纳入其中,但对年度内可能涌现的特殊贡献者,却难以未卜先知。因此,年终犒赏“先进”,殊为必要。其二,对于合伙人未均摊成本的律所,虽享“以强扶弱”之美,却有鞭打快牛之虞,倘这种落差趋于极端,便需要一种弥补机制,以求平衡。其三,年终分红既是一种文化习俗,又是一种商业惯例,一个缺乏“年味”的单位,非但显得冷清,更让人心无所归依。如此,聪明的律所,应当遏制合伙人追求高提成的欲望,以使年底有钱可分。

事实上,除了制造“雨水”之外,合伙人对律所的贡献完全可能是多元的,对此,律所理应论功行赏,让利益安排同样趋于多元。更确切地讲,律所对任何律师的不同价值贡献都应当论功行赏。可见,年末的第三次分配,无疑大有文章可做

未来的趋势

十多年之前,我就听见有人说:“提成制是明日黄花”。如今看来,这些花不仅开得漫山遍野,似乎还很灿烂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绝大多数律所采用提成制,少数实行公司制或其它某某制。虽然真理未必就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公司制一派所流露出来的制度优越感,却不时见诸于网络。最极端之议,莫过于以己之长,度彼之短,每以提成制律所中最不堪的种种示人,无视这一群体中成功的范例和优秀的代表,以简单、庸俗的方式进行对比,自得其乐。如此态度,不利于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而在另一面,提成制律所中也不乏盲目乐观,敝帚自珍,甚至陶醉于“存在即合理”的顽固派,它们以追求合伙人的极致利益为目标,以牺牲持续发展能力为代价,无视自身存在的机制弊端,缺乏变革的欲望。这样的态度,同样有碍进步,前景堪忧。

在我看来,一个好的利益分配机制,应当具备如下特征:符合人性,但能抑制非分之想;既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又让能者多劳,多劳者多得,强弱共济,以强扶弱;亦公平,亦透明,亦稳定,简约而不简单;予管理于分配,予分配于管理;促发展,利竞争,具长效,方便吸收人才,令人乐不思蜀,即使有抱怨,但普遍能够容忍。总之,但愿有一个公认的好制度,能够一统江湖

相比理想的好制度,目前的公司制和提成制,都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就公司制而言,一忌高不可攀;二忌繁文缛节;三忌晋升迟缓;四忌分配不公;五忌两极分化;六忌夜郎自大

而在提成制一系,一忌急功近利;二忌竭泽而渔;三忌各自为阵;四忌放任自流;五忌术无专攻;六忌后劲乏力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提成制,都应当高度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诉求。在律所专业运作的体系中,青年律师不啻为螺丝钉。律所可以要求这颗螺丝钉在流水线上恪尽职守,高效运转,但也应当让这颗螺丝钉看到未来,并帮助他们去实现更宏大的愿景。在这方面,百君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总结,而且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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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趋利避害乃人之本能,两种机制相互融合,取长补短,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毕竟,优化分钱的规矩,不似变革某些制度那样举步维艰。有道是:“治大国若烹小鲜”,而治理律所,则不必如此精到,好比重庆人煮火锅,丢进锅里的东西既俗且杂,只要入口成香辣,便是好滋味。

最近又有人说:“不谈这样制那样制了,只谈一体化”。我弱弱地问一句:这是一码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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