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购买13.9千克冰毒,被现场抓获贩卖、运输毒品的两人一死刑一死缓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段伟朵

本报讯贩卖、运输毒品,严惩不贷!6月23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布了杨某、刘某、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6年10月,杨某与刘某多次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刘某又与陈某联系,陈某预付13万元从刘某处购买毒品。

2016年10月28日下午,刘某携带26万元现金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乘坐高铁前往广东省深圳市与杨某会合。2016年10月29日凌晨,二人驾车到达汕尾市陆丰高速口,刘某下车等候,杨某单独前去购买毒品后,同刘某继续开车沿大广高速返回河南省新蔡县。当日16时许,二人行至湖北省大广高速鄂豫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14包毒品,共重13.9千克,经鉴定14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2%。

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千克,该二人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以贩卖为目的出资13万元向刘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陈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某、陈某均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杨某已于2021年3月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该案有啥典型意义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具有扩大毒品流通区域的严重危害,同时又属于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在我省部分地区此类犯罪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跨区域大量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查获甲基苯丙胺13.9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来源: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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