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为便于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理解和适用,现就《若干意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司法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对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发挥律师作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7月16至17日,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司法部张军部长明确提出,要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揽司法行政工作。8月21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着力打造综合性、便利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

2014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14〕42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省全面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3月28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原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这件事情要坚定不移地做下去”。事实上,三年多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对提升基层执法法治化水平、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满足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精细化、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经厅长办公会〔2017〕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若干意见》于今年12月14日印发,2018年1月13日起实施。

二、《若干意见》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依据

《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分五个部分,对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十七项具体举措。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二是要求通过科学整合律师服务资源,全面实行精准服务,做好省定贫困村服务、探索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丰富法治宣传方式方法,促进供需对接,提高服务针对性。三是要求完善制度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包括发挥镇街司法所统筹作用、建立律师服务手机签到制度、探索建立助理制度、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健全培训制度。四是要求大力宣传表彰,提高工作知晓度。包括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公示要求、完善奖惩制度。五是完善组织领导,提高保障水平。要求各地加强请示报告和工作协调、推动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和落实工作责任。

制定《若干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与之前相关文件对比,《若干意见》主要针对审计、省司法厅随机检查、各方评估(评价)、调研等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对工作进行再深化、再完善,并不是对整项工作的再部署。

(二)《若干意见》在强调和坚持《意见》精神和要求的基础上,注重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助理制度等,确保符合法律顾问律师非现场服务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却没办法计算在服务时间内的实际。

(三)《若干意见》分析了新形势下的新要求,结合村(社区)法律顾问提出了新任务,明确提出“全面实行精准服务”、“做好省定贫困村服务工作”、“建立律师服务手机签到制度”等,积极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转变。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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