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请律师打官司变成跟律师打官司

讲到律师,

你心里浮现的画面是酱紫

万万没想到,请律师打官司变成跟律师打官司

还是酱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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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酱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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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免不了要跟律师这个行业打交道。

殊不知,

代理的案件多了

当事人和律师的纠纷

竟也多了起来……

案件“消失”, 律师费给不给?

市民陈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打官司,一共有两个案件,一个是因为陈先生欠别人的钱,另一个则是因为别人欠陈先生的钱。 欠款的案件,是陈先生向温先生借款,共40万元;另一笔是老林向陈先生借款,欠65万元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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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陈先生找到一家律所,双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所接受陈先生的委托,指派一名律师作为陈先生与老林民间借贷纠纷的第一审代理人,以及陈先生与温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

双方还约定:针对上述两个案件,陈先生应向律所支付服务费30000元。如果律所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所收的服务费用应全部退还陈先生;如果陈先生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所收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协议签订后,律师就帮助陈先生整理材料、撰写诉状,随后针对陈先生与老林的民间借贷案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受理了这起案件,但最终这一案件却“消失”了。因为,陈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虽然律师多次催促,但陈先生始终不为所动。所以,法院最终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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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陈先生与温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所履行了上诉代理义务,指派律师帮陈先生代理二审诉讼,并参与了二审调解。最终,该案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律师帮助陈先生争取到了一定的利益,将原审判决要求支付的361400元欠款降为支付290000元,使陈先生少付了7万元。

虽然律师为陈先生做了不少事,然而,陈先生却始终拒绝支付3万元法律服务费。陈先生还说,案件都是调解或者撤诉,因此没理由再给律师费。为此,律所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3万元法律服务费。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先生支付22000元法律服务费。

法官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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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陈先生与温先生的纠纷,律所代理诉讼,参与调解,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律所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受托事项。陈先生在该案二审调解后,客观上也获得了相较一审判决更优的处理结果,对于该案相应的法律服务费,陈先生应予支付。

就陈先生与老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所也做了不少事,但该案因陈先生未依法处理预交诉讼费事项,导致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陈先生的相应行为导致案件终结,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了相应委托事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陈先生可以解除相应事项的委托,但应当赔偿律所的损失。

不过,由于后续委托事项不再进行,原告律所的投入也相应减少,故前述可得服务费应当酌减。由于本案双方未就两个案件分别约定服务费,而是一并约定为30000元,综合本案情形,法院酌定按共计22000元支付。

律师不出庭,律师费退不退?

张先生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律所进行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当天,张先生就支付6000元服务费给律所。随后,律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案件在福州法院审理过程中,律所指派的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福州法院采纳。随后,福州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后,律所指派的律师继续履行代理工作。

但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当日,仅张先生本人自行出庭,律所并未指派律师出席庭审。因此,张先生近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律所退还法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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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费不能退。”面对起诉,律所答辩说,首先,律所与张先生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并未终止,该协议至今仍在履行中。其次,律所一直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今原告张先生的买卖合同案件已无需再开庭,就等人民法院最后的宣判。因此,原告要求律所退还其服务费6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律所未全面履行协议,未完成全部委托事务,理应减少服务收费,判决律所返还张先生服务费1500元。

法官这么说:

本案当中,被告律所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代理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鉴于被告已处理了大部分的委托事务,其缺席最后一次庭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无故终止协议,诉请被告全额返还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费1500元。

律师助理顶替出庭,该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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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发现冒牌原告

近日海沧区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豪车租赁合同纠纷。

令人意外的是,开庭之时,原告的代理律师没有出庭,原告方来了一个“陌生男子”,该男子自称是“原告公司员工”。

法官说:“既然你是公司员工,请出示公司的社保缴交证明和劳动合同,以证明你的身份。”

该男子见法官要求看证明,只好说:“我没有这些证明。”

法官问:“你到底是什么身份?”

男子承认说:“我不是公司员工,我是实习律师,是原告律师的助理。”

律师出差助理顶上

随后,该男子向法官坦白,他刚刚通过司法考试,不但没有律师证,甚至也没实习证。但是,由于原告律师收取了原告的数万元律师费,开庭当天刚好在外地出差,无证的助理就来开庭。

但这名助理没有律师证,不能代理原告出庭,他就想通过假冒原告公司员工,制造“公民代理”的假象。

法官查明真相后,立即告知该律师助理:“根据相关规定,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因此,法庭决定依法延迟等待十五分钟。十五分钟后,如果没有适格的原告代理人到庭,可以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这下,这名助理慌了,立即通知了原告方。随后,原告公司真的工作人员很快到庭,并带来了合格的委托手续,案件最终得以继续审理。

针对该助理弄虚作假的行为,法庭当庭对其予以训诫。同时,法庭还责令该律所实习人员作出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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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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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

1

明晰合同内容

接受委托的律所一方,作为专业机构,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降低由于约定不清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2

履行说明义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进行案件代理时,应当提示案件风险,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3

双方加强诚信履约的意识

委托代理合同以一定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双方更应诚信履约。受托的律师应当全面善尽受托义务,不能疏忽懈怠损害受托人利益;委托人也要诚信支付费用,不能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想方设法不予或迟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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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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