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非家庭共同生活负债非夫妻共同债务

新闻来源:央广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月18日上午,湖南宁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长沙某男士不用承担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2000万元债务。据悉,这是宁乡法院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宁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量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有债权人陆续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债,林先生及其父母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非家庭共同生活负债非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内容转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头条号)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在1月17日新闻发布会上,最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分析强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本案中周女士在半年时间内大量举债数额高达2000万,已经远超当地的正常家庭生活水平。

很多人坦言,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原则上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主要由非举债方承担,即如果未举债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属于举债方个人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债务。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修改后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全文如下: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由非举债方举证证明: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证明债权人与举债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三、该债务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但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司法判例,非举债方能购完成举证责任的寥寥无几。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非家庭共同生活负债非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将《婚姻法》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的精神实质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有助于规范交易习惯,更有利于维护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也将更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需要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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