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66条: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如下: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是关于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定情形的规定。

本条也称“穷困抗辩权”,主要是针对附义务的赠与、公证赠与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即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无需主张本条规定的抗辩。

对于上述三类特殊赠与,因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也不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那么可能存在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人经济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难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了穷困抗辩权,也就是此时,如果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赠与人可以拒绝履行,当然,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赠与人也无权要求返还。这也是穷困抗辩权与法定撤销的区别,如果是法定撤销,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也可以要求返还。

此外,如果在主张穷困抗辩权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又恢复至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受赠人仍然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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