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变化⑯ | 对霸王条款 消费者有权直接说“不”

买房、买车、吃饭、住店、网络购物……日常生活消费中,我们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格式合同。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费者容易因为没看清而掉入“霸王条款”的陷阱。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就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然而,民法典新规却赋予了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

消费者口中常说的“霸王条款”通常指商家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例如一些餐饮企业强制收取的餐位费、茶位费、包厢费……已被普遍视作“霸王条款”。

朝阳法院法官张琦表示,关于“霸王条款”,现行合同法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上述规定赋予了消费者撤销“霸王条款”的权利,然而新颁布的民法典在这方面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变更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关于这一变化的作用,张琦解释说,以往,申请撤销格式条款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消费者需以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提出,而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则可在诉讼中视作消费者的抗辩。

影响恰恰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待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纠纷中当消费者将某一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作为抗辩理由提出时,无需再另行诉讼,法官可直接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

此外,496条进一步明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时,格式条款提供者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张琦说,这就意味着格式条款提供者需解释说明到使对方理解的程度。

合同编第497条、498条基本沿用了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对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等。民法典自明年1月1日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蕾

编辑:徐慧瑶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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