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昱翰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68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4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犯强奸罪,经东港市XX局决定,于2022年12月13日被东港市XX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12月26日被东港市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志丹,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未刑诉(2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春友、检察官助理刘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志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2008年10月6日出生)系普通朋友关系。2022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约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发现网咖,随后在网吧VIP001房间内,违背被害人王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2022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无前科,且发生本案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被告人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2008年10月6日出生)系普通朋友关系。2022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约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发现网咖,随后在网吧VIP001房间内,违背被害人王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2022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杨某、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工作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5.衣服照片、微信聊天记录。

7.鉴定意见书。

8.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底卡、门诊病历。

9.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登记表。

10.询问笔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一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娜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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