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答梳理

PART ONE

劳动合同关系

问1:员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而被隔离,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2:员工因政府防疫措施导致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第一,若企业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员工正常出勤,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员工居家工作量明显减少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工资支付金额。

第二,若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问3:因政府防疫措施导致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支付员工生活费的金额如何确定?

答: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上海高院在《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中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但上海高院未在解答中明确生活费的具体标准。而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问4:企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缓发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问5:员工在疫情期间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尽管员工在疫情期间仍坚守工作岗位,但目前新冠肺炎尚不属于职业病,员工也不属于参与疫情防护与控制的医护人员一类的特殊人员,因此目前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6:疫情期间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工作性质无法居家办公的,企业是否可以中止试用期?中止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1.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由于该员工封控在家期间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故公司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2.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中止劳动合同后,由于该员工无法提供劳动,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问7:上海市进入全域封控状态之前,企业依据当时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通知新录用职工于2022年4月6日入职,但上海市至今未解封,工作性质亦无法居家办公的,是否可以推迟入职时间?

答: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PART TWO

房屋租赁

问1:受疫情管控影响,企业承租房屋的租金能否减免?

答: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政策,承租市属、区属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若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政府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因此建议承租人就租金减免事宜与出租人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同时,就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问题的司法实践口径,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问2:承租方因疫情管控无法营业,自4月起拖欠租金,出租方能否以此解除租赁合同?

答: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疫情客观情况及前述规定,若承租方确实因疫情管控无法营业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租金,建议出租方不要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可协商给予承租方一定的租金减免或延期支付租金,以维持租赁合同的稳定。

另一方面,从承租人角度出发,虽然前述司法口径对于因疫情原因造成承租人租金拖欠所引发承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保持谨慎态度,但承租人也不应无限期拖延支付租金,建议承租人积极主动与出租人进行友好协商,告知明确的租金支付计划,同时也可根据账面资金留存情况,向出租人支付一部分租金,尽可能减少双方的矛盾纠纷。

问3:前任承租人租赁期限未满,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于疫情期间搬离房屋但未能办理交接,而前任承租人原计划转租,并推荐了新承租人,但新承租人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入住。现,前任承租人提出解除原合同,由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署新的合同,但不同意承担搬离后的空置期间的租金。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前任承租人承担空置期间的损失?

答: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前任承租人在租期未满时未经出租人同意便搬离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向其追究由此产生的空置损失。

PART THREE

其他合同履行

问1:我方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现货物已经到美国港口,但我方因疫情原因,相应的货物正本提单被封锁在公司,无法取出,且短时间内公司大楼无法解封,提单迟迟无法寄出将导致港口等费用的产生,此种情况是否可主张为不可抗力?

答:按照国内目前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但美国那边买方不一定接受。又因短时间内贵司大楼可能无法解封,所以考虑到后续涉诉问题,建议现在先把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如:公司大楼封锁通知、所在片区物业、政府相关公告等。

此外,根据上海高院修订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从适用范围来看,上述规定仅限于内贸企业,对于外贸而言,有关疫情的不可抗力认定可能还是存在较大的争议。

问2:若可以复工复产,但由于符合复工条件的人数有限,导致订单合同仍无法正常履行,是否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如何保存证据?

答:若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人数有限,造成订单客观上仍无法正常履行,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建议企业保留好复工人数因疫情原因受限以及因此造成订单无法正常履行的相关证据。

问3: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金融借款合同系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还款责任。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的规定,“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因此,若借款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还贷的,建议借款企业及时留意相关信贷政策,并与贷款方进行协商、沟通,以争取延长还款期限或减免债务。

来源:上海律协、上海市司法局

编辑:黄浩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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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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