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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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

能否构成债权债务的终止)

法言俗语

债权债务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民法典》规定了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及其他情形。

以案释法

案例一:生活中,当我们乘坐出租车,司机把我们送达目的地,我们下车支付车费,我们知道这份基于乘车而产生的合同使命完成了,双方都不再受合同约束;中午跟同事一起吃饭,同事帮忙垫付了饭费,第二天又一起吃饭时,我们又帮同事垫付了相同数额的饭费,这时我们和同事都知道两笔饭费相互抵销了,不用再向对方还钱。这两个例子代表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中两种情形,即债务已经履行和债务相互抵销。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水泥500吨,每吨400元,总价20万元,由乙公司自行负责安排卡车运输至甲公司指定地点交货。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预付了全部货款,乙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运至了甲公司指定地点。但经甲公司称重,乙公司运来的货物总重仅为490吨。这时,乙公司的合同义务显然没有终止,甲公司仍有权要求乙公司再运来10吨货物;如果乙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这10吨货物,甲公司还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1.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债务履行都能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债务已经履行”应当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债务,也就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了合同义务的履行。

2.如果债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很可能非但不能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还可能要付出额外代价,比如,要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假如乙公司交付的水泥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乙公司的合同义务也不能终止,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更换货物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 债务已经履行;

(二) 债务相互抵销;

(三)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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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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