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往往容易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赵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某1、一子赵某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赵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将李某脸部烫伤,李某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申请离婚。
审理中,赵某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对于婚生子的抚育问题也有争议。李某要求自己抚养孩子,但又考虑到自己离婚后,经济条件不如赵某,赵某如果能抚养孩子,其也认可。赵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比李某好,而且儿子应当由自己抚育,因此也要求抚育孩子。
而孩子则表示,可以和母亲一起生活,虽然妈妈条件不好不一定能上好的学校,但如果和爸爸生活,虽然能上好学校,又觉得爸爸脾气不好。
这种情况,法官是怎么判的呢?
孩子的意见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育的依据。但本案涉及到家庭暴力,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重要考虑因素。法院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裁判,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确实会对婚生子的成长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孩子举旗不定的情况下,判决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育,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吴楠
蛟河法院 刘晶茹 吴庆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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