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程度医疗损害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丨医疗损害患者维权问答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一般损害、致残、致死等不同情形下患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法信干货小哥精选《法官讲:医疗损害患者维权读本》中的文章为你解读医疗损害导致患者遭受一般损害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过程中患者遭受一般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的赔偿。受害患者接受必需的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仅包括患者在医疗损害发生后为救治损害后果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治疗原发病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医疗事故往往发生在诊断治疗病人原有疾病的过程中,因此正常的医疗诊断疾病的费用与医疗事故损害所致的费用很难明确划分,但是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病人的医疗费一般由当事医院减免,并且在造成一般性损害的医疗事故中,病人通常仍在原医院治疗,因此不涉及转院及由此而来的病人盲目扩大支出问题。

(2)误工费的赔偿。病人确因医疗事故延长住院及病休时间,应当给予病人误工的工资。误工时间的确定有四种情况,一是身体损害不影响正常工作,但需要定期检查的,检查当日的误工费;二是因医疗损害不能正常工作,但经治疗后痊愈的,误工时间应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痊愈之日止;三是因医疗损害导致不能治愈的伤残的,误工时间应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定残之日止,自定残日开始起支付残疾生活补助费;四是受害人因医疗损害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死亡之日止,自死亡之日开始,计付抚养费、赡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的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病人因医疗损害而延长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应该给予合理补偿,每日补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交通费、住宿费。为治疗医疗损害所致的身体伤病,患者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坐车船何处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6)其他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了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条链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24条

医疗损害导致患者致残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损害导致患者致残的赔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残疾评定必须在治疗终结之后,其功能稳定,后遗症成不可恢复状态且不可逆转的永久性存在,如果经治疗机体功能还能够恢复,障碍只是暂时的,而仅仅延长了治疗时间,就只能获得一般损害的赔偿。

第二,残疾赔偿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评定以后,以残疾等级、病人的年龄、劳动能力、疾病前收入、当地生活标准等指标,作为确定赔偿具体数额的参数。

对于医疗单位致人残疾的赔偿,首先应赔偿上题中患者遭受一般损害时可以得到的赔偿各项费用,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同时,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因此,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会结合全部赔偿费用的计算统筹确定。

(3)伤残者的护理费。程度较重的伤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五项内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我移动,对五项中的三项需要护理的,为一级依赖护理依赖,需专人承担的,一般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赔偿;五项中有三项或一项需要护理的,分别为二级和三级护理依赖,护理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酌情考虑。

(4)致残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间接受害人主要是指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孙子女或父母、祖父母。具体的赔偿方法是,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扶养到18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赔偿标准一般以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准。

(5)定残后依赖性治疗的医疗费。所谓依赖性治疗是指伤残者确定性的不可逆的残疾后,为保证生命存续,仍需进行一些维持性的治疗,对这部分费用的赔偿,既可以大致测算若干年后需要支出的数额,通过协商给予一次性赔偿,也可以协商在每次实际治疗后补偿实际发生的费用。此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6条

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机构因其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事故抢救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1)丧葬费。实行定额赔偿办法,通常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交通费。此时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与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丧葬地点、时间、人数等相符合。

(5)住宿费。此时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中的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损失。此时的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耽误了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误工损失可以参照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中的误工费标准计算。

【法条链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第28条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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