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资本主导的组织形式之合作社: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剂”

题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类很重要的非资本主导的组织形式。上文介绍了合伙制。本文聚焦于合作社。本文首先简述了合作社的概念和起源,合作社与公司的比较,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唯一得到持续发展的合作社类别,然后介绍了农民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本文通过简要分析亮出观点,鉴于“三农”经济工作的三大目标是确保国家经济安全、逐步缩小并消除城乡差别,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三农”中农产品的产购销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合作社为主体的发展思路,通过合作社合并和组建联合社的方式实现增长,而在农产品加工、乡村游等其他农村经济,可以实行公司制等非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但应以法律形式禁止农民以其基本权益折价入股。

本文最后指出,农产品保持价格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但作为“三农”主体的合作社因规模较小,还难以承担经济“稳定剂”的作用,所以还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包括对农产品期货做市商制度进行改革。

合作社的概念和起源

合作社是由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按照合作的具体内容,合作社可以细分为很多类型,比如: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医疗合作社等等。

合作社的历史没有合伙制那么长。全球公认最早的合作社是1844年成立于英国Rochdale镇的公平先锋社(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其目的是改善工人的生活状况,更好地采购日用品并共享经济利益。公平先锋社的章程所确定的“罗虚代尔原则”后来成为指导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

“罗虚代尔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入社自由;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应受限制;对政治和宗教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此外,还有四项附加原则:只对社员交易;社员入社自愿;按时价或市价交易;创立不可分的社有财产。

在五花八门的合作社中,真正形成规模的合作社主要有两类:农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注:中国的供销合作社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合作社。本文限于篇幅不做讨论。)

我国的信用合作社已改制为公司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唯有农业(农民)合作社实现了长期持续发展。我国于200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再次修订。

合作社与公司的比较

两者的相同点包括:都是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主体;都以自有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合作社与公司的差异很大,主要如下:

1. 合作社对会员有限定性要求,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而公司对股东没有限定性要求,完全取决于新老股东之间的商务洽谈。

2. 合作社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合作社自身的盈利不是主要目标,而公司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3. 合作社实行会员一人一票的人本民主制,而公司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民主制

这里亮出本文作者的个人观点:虽然股份公司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且股份公司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也应看到当今的股份公司是资本主导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逐利的利润最大化所引发的负外部性并不能通过所谓的明晰产权和市场自我调节完全予以消除。

所以,那种认为股份公司机制可以“一劳永逸”的观点是错误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继续发展,股份公司需要从合伙制和合作社等非资本主导的组织形式中吸取营养,实现自我的发展与扬弃。

4.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但会员的出资额和会员资格不得转让他人,而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不可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

会员资格不可转让,决定了合作社是比公司更稳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众多类别的合作社中,只有农民合作社实现了长期持续发展,这不是偶然的。简单的说,农民合作社掌握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实际经营权,因此不存在企业生命周期的问题,可以“永续”经营。

农民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通过法律支持、项目带动、税收优惠、人才培养、建章立制等措施,特别是基层政府的积极作为(注:直白的说,在实操层面确实存在基层政府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推动农民合作社持续快速发展。尤其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为222.7万个。

从业务类型看,500强农民合作社中,种植类合作社372个,占比为74.4%;服务类合作社69个,占比为13.8%;养殖类合作社59个,占比为11.8%。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 合作社日渐成为“三农”工作的着力点。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的制度优势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合作社产业已覆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80%以上从事种养业。

2. 合作社数量增长的势头在减弱,但单体规模逐渐扩大。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合作社扩展仓储、加工、物流等增值服务,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同时,出现了合作社合并或组建合作社联合社。

3. 合作社在继续以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等专业化经营为主的同时,逐渐向农机服务、休闲农业、乡村游、民间工艺、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综合性经营扩展。

4. 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和联盟进一步增长。合作社不仅通过组建联合社扩大经营规模,还通过联合社或联合会搭建区域性联合购销平台、联合物流仓储平台、农技服务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等。

5. 合作社开始探索生产、供销、信用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所谓“三位一体”,就是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组织及功能有机融合,进一步增强在“三农”综合功能,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尽管这一探索在操作层面还有许多争议,但本文认为,这个发展方向无疑是正确的。

6.一些合作社出现公司化或股权化的发展倾向。引入外部资金和资源确实可以帮助合作社实现超常规的增长。在国家惠农补贴、惠农贷款、政策扶持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的影响下,有大量的社会资本正在与合作社探索公司化或股权化的合作方式。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聘请专业管理人员的委托代理机制等公司化管理也进入合作社领域。甚至也有考虑将合作社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单体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弱,普通成员的收益不高。二是管理水平还不高,也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三是优质绿色农产品占比较低,缺乏品牌知名度或品牌价值,农产品加工发展不足。四是贷款难问题依旧突出,不能有效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农业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方面

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痴迷于”供应和需求曲线以及市场价格机制下的供求平衡。针对非洲近3亿的饥饿人口,他们轻描淡写地解释为“有效需求不足”。即:那些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才是经济意义上的需求。

经济学如果脱离了社会学和伦理学,将沦为,丧失人本主义灵魂的“经济怪兽”(本文观点)。

关于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对此几乎没有争议,本文也无需赘述。我国政府已连续很多年的1号文件聚焦于“三农”。最新的消息是: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26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说,农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安全是不可以用“值多少钱”来衡量的。西方经济学关于粮食乃至农产品的需求弹性、替代弹性都是“坐而论道”。

“三农”经济工作应当以合作社为主体

关于 “三农”(农业、农村和农民)经济工作的目标,本文认为:一是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二是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三是(带领农民一起)实现共同富裕。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承担“三农”经济工作的微观主体,是要继续坚持合作社形式,还是允许甚至鼓励采取公司制?

如果允许合作社转制为公司,而村民以农田和其他基本权益作价出资或入股。一旦公司经营亏损,这意味着农民可能会全部赔光。重演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圈地运动”?

如果允许合作社转制为公司,怎么防止市场投机者以欺诈或不公平的手段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或者补贴,而不是将“三农”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要知道,农民本身可能既缺乏经济专业知识能力,又缺乏长远考虑。

如果允许合作社转制为公司,怎么防止公司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去牺牲环境或生态利益?也许农民也默许用环境或生态利益去交换更多的现金收入。

本文认为:

由于存在前述这些问题, “三农”经济工作的目标与公司化的经营目标存在明显的偏差,对于事关经济安全的农产品产购销,应该毫不动摇的坚持以合作社为主体的发展思路。坚持通过合作社合并和组建联合社的方式实现增长。

农产品产供销之外的农产品加工、乡村游、民间工艺等可以实行合作社、公司制、合伙制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农民不得以其基本权益折价入股。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所有以农民基本权益折价入股组建的经济实体均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一旦经营亏损,债权人无权向农民追偿。(即使农民自己不考虑其长远利益,但国家也要考虑。)

合作社发挥经济“稳定剂”作用还任重道远

企业经济学有风险与收益正相关的说法。风险就是不确定性。更高的风险要求更大的收益。而对于交易对手方来说,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越大,风险越高,交易成本也越高。从整个经济的宏观视角来看,尽可能减少价格的波动幅度,将显著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农产品不仅关系到“民以食为天”的经济安全,而且还是制造业的重要原料。按照成本的传导机制,越是基础的产品(如农产品),越应当保持价格稳定,尽可能减少价格的波动幅度。然而,从“猪坚强”、“蒜你狠”,到 “豆你玩”、“姜你军”,农产品在市场供求机制的作用下反而“上蹿下跳”。再回溯到刚解放的上海,“两白一黑”(大米、棉纱和煤炭)的经济战,也充分说明了农产品保持价格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确保农产品价格稳定的中坚力量当然是“三农”的经济主体—农民合作社。然而,前述已提及,农民合作社的规模普遍较小,市场竞争力还较弱,经营管理水平也还不高,合作社还只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合并、组建联合社发展壮大,通过引进专业管理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单凭市场的力量,还有可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事关经济安全,不能让政府走开。维护基本农产品的价格稳定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以及农产品相关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后提一下农产品期货。期货既有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有的时候,农产品期货的价格波动幅度很大,甚至影响了经济的平稳运行。本文认为,我国农产品期货应当改革做市商制度。一是明确做市商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农产品期货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降低价格波动幅度,而不是增加期货交易的流动性;二是明确做市商的主体是农产品相关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而不是期货公司。

【文后:合伙制和合作制由于引入了政治民主的决策方式,成为非资本主导的两大经济组织形式。前文聚焦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合伙制,本文聚焦于农民合作社讨论合作制。其实非资本主导的经济组织并不限于这三个领域。本文提出了股份公司需要从合伙制和合作社吸取营养,以实现自我的发展和扬弃。本系列后续文章还会进一步去分析论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刍议-来自草根的观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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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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