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关于“辱母杀人”案的思考

自从3月24日《南方周末》以“刺杀辱母者”报道了于欢故意伤害案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关于欢案的各种言论沸沸扬扬,不绝于耳。媒体关于辱母行为的描述,刺激了公众的眼球,一时间民众的正义感爆棚,“辱母者该死,杀人者无罪”的论调甚嚣尘上。有关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察是否涉嫌渎职不作为、法院判决是否罔顾伦常之类的讨论铺天盖地。报纸、网络、微信……各路媒体四面出击;“吃瓜”群众、学者专家、网络大咖……各色人物粉墨登场;批判、迎合、诋毁……各种观点激烈交锋,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一起刑事案件引发这么大规模的围观,让人始料未及,面对汹涌的舆论,司法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熙熙攘攘的舞台,你方唱罢他登场,不乏有过火的表演、过激的言论。有人说,这又是舆论干预审判,民意试图绑架司法。诚然,网络上非理性情绪的宣泄,着实让法官们寒心,司法界对此也不乏悲情发声。但众声喧哗中,我的耳畔响起另一个法官的声音—-“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当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在“美国诉艾姆拉姆斯案”中的经典判词。以这句话反观当下针对“辱母杀人”案的讨论,仍有启迪和借鉴意义。网络信息时代,司法不可能关起门来自说自话,既然不能拒绝舆论的监督,不能回避怀疑的、敌意的目光,那就不妨坦然迎上, 要知道,理解往往从偏见开始,“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面对舆论的排山倒海之势,司法要有宽容的雅量,更要有力排众议的担当。想要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司法需要有担当的底气,底气来自哪里?我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三点:

一、忠于法律,是司法立足的根本

人民法院的裁判,要尊重民意,但尊重不等于牵就,要对民意中的非理性成分始终保持警惕。舆论天生具有“感性体质”,而司法之所以权威,乃是因为司法裁判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形成,是理性而非情绪的产物。舆论场时而风狂雨骤,但司法不能做风中杨柳,而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这里的“青山”,对于法官来说就是证据。坚持证据至上,一切观点让证据说话,一切结果靠证据支撑,司法才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当舆论的潮水退去,沸腾的民意降温,证据裁判中蕴含的正义,随时光流水的冲刷愈加显出理性的光芒。对民意不加分辨的妥协也许会减轻一时的压力,但会降低司法的权威,无助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忠于法律,忠于证据,是司法抗压的底气,也是司法权威的基石。

二、司法公开,是舆情的“减压阀”

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炒作的空间。公众知道的信息越是有限,就越容易产生偏见。司法公开,是应对舆情的有力武器。“辱母杀人”案被报道后,司法机关第一时间站出来回应社会关切,山东高院及时通报了受理原被告上诉的消息,并公布二审合议庭名单,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消息也随之跟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媒发布了派员赴山东调查警察是否渎职的消息。司法机关不回避、不躲闪,正面发声,从容应对,既彰显了司法的自信与担当,也让舆论“刹车”,不再沿着猜忌、臆断的方向一路狂奔。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在网上晒出后,很快有人发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列举的证据,与媒体报道大有出入,那些让人血脉喷张、怒不可遏的情节在判决书中并无踪迹。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自己看到的“事实”,与法官看到的“事实”,不完全是一码事,新闻事实并不等于法律事实,于是对法官的诟病和炒作开始降温,民众非理性的情绪不再肆意蔓延,而有冷静和理性的趋势。去年聂树斌案被炒作的热度,不亚于如今的于欢案,但终审判决既出,舆论一片叫好声,不仅因为终审改判无罪的结果顺应了民意,也有司法公开的一份功劳。聂案的判决书网上公开,唾手可得,人们从判决书中不难发现,法官对当事人的每一项诉求都给予了充分的回应,支持与否凭证据说话,并且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在这样一份诚恳、坦荡、谦和的判决面前,人们除了肃然起敬,还有什么理由说三道四呢?

三、人文情怀,是司法公正的“润滑剂”

法律无非天理人情。法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不能做“输入法条、吐出判决”的法律适用机器,而要把天理人情揉进僵硬的法条内,让判决有温度、有人性,成为司法公正的“润滑剂”。2014年无锡法院审理的冷冻胚胎案,一、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驳回了四位失独老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判决四位老人对因车祸离世的儿女留下的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判决书写道:“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丧女之痛楚。” 从法理分析,不能说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但从效果上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更胜一筹。德沃金说过:“法治的核心就是一种态度,它建立在对人类的伦理道德一致的理解之上,它形成了我们良善生活的构架。” 只强调法律规定,不念及天理人情的判决,对民众而言,是“缩水”的正义,对法官而言,是一种懒惰而蛮横的司法,注定不能从纸面上走进民众的内心。

多元化的表达渠道,让普通民众有了发声的机会,围观、吐槽、观察、思考的过程,也是沉淀情绪、培养理性的过程。这个过程也许漫长、曲折,但却是普通人乃至整个民族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应当以开放、宽容的姿态面对舆论的监督,并以舆论监督为镜,不断反躬自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判质量。能承受风雨,才能迎来彩虹。毕竟,“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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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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