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辱母杀人案”谈法学专家的社会责任

作者:捕蛇者说

从“辱母杀人案”谈法学专家的社会责任

近日,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各方极大关注,刑法学界诸多法学专家也纷纷发表评论,社会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情况,矛头直指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被告人于欢定罪量刑“明显不公”。一时间,该案舆情达到峰值。

今天,笔者想与各位讨论的不是该案的事实到底是什么,前因后果是什么,于欢是否有罪,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这些问题都应当留给二审法院去核实、认定、判决。据报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二审,将会依法处理。接下来,想与各位讨论的是:在涉舆情案件中法学专家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通过梳理近段时间诸多法学专家对案件的评论意见,除极少数专家外,绝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是一边倒,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欢定罪量刑明显不公,二审应改判无罪或应显著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诸多法学专家在错误的时间用错误的方式去干预司法独立,这是法学专家的悲哀。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据此,该案虽经一审判决,但已上诉至二审法院,仍属未生效判决。况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再审救济程序,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可以决定再审。目前,该案还仍处于二审审理期间,法学专家在这个时间节点对一纸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判决书妄加评论是否过于“猴急”。这是其一。其二,法学专家根据一审判决书和新闻报道的片面公开信息,就此论断一审判决对于欢定罪量刑“明显不公”是否过于武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基本的常识。案件事实是什么还未查实,怎么知道适用哪一条、哪一款法律?离开案件事实去谈法律,是纸上谈兵,离开法律去谈事实,是空中楼阁。因此,也就有了法学专家意见中所出现的“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根据媒体报道”,“根据现有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等等这些不需负责任的语言。

由此带来的后果有三:一是对办案法官的影响。相信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与笔者感受一样,在看到如此多的法学大咖对案件发表高见,会是怎样一种心潮澎湃。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也是最大的危害。这些法学专家大都是学术权威,又或是法官“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是否会公正,不偏不倚,不受他们的影响?这一问题只有办案法官回答,又或许他们也不能回答。二是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当今社会是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社会公共事件(案件)的讨论当中,但每个人不同的教育水平,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不同的信息掌握范围,都会对事件产生不同的看法。在信息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受到法学专家的影响,并进而肆意评论,为舆情推波助澜。三是对法学专家自身的影响。当法学专家参与到某一具体案例论证时,不免让人有为图“利益”、“功利”之嫌,让社会公众以为“不务正业”。当社会公众不是对法学专家的学识而是对法学专家的人格产生怀疑,甚至批判的时候,当社会公众基于对法学专家失去信任进而对法制文明的进程也失去信心的时候,这不仅是法学专家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

笔者认为,法学专家对社会的主要贡献不是具体的解决某一个纠纷或者裁判某一个案件,而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用各种理论去研究、发现问题,为立法、司法提供智力支持,这种智力支持可以是建言也可以是献策(而不是自由评论)。这是法学专家要承担的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责任,是每一个法学专家应当思考的问题。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事业经过几代中国人的梦想与追求,现在已经迎来了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法学专家要尽到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把握时代精神和弘扬正能量的主旋律,要多做“雪中送炭”、“一加十、十加百、百加千千万”、“众人拾柴火焰高”对法治有意义之事,而不能仅凭个人好恶,或一时之偏见,去做一些“在伤口上撒盐”、“唯恐天下不乱”之事。

最后,笔者当然也希望看到于欢得到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开,以回应公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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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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