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情形以外,这一种情形,原告的律师费也可由被告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故侵权类案件律师费的性质,应当属于人身遭受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之内。侵权类案件应否支持被害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应当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被害人受害程度、维权能力等状况予以确认委托律师支付费用的必要性,并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标准的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律师费列入必须赔偿的一般项目,但部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该司法解释明确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列入属于可以赔付的项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仅限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不过,本律师近期办理的一个人身侵权案件,并非“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法院也支持了我方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

该案系一起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案件,没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的信息,原告无法自行联系被告的父母进行维权,只好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派出所调取被告父母的信息来起诉,故产生了律师代理费10000元。法官的裁判理由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失。结合本案案情,原告聘请律师对侵权人XXX的父母信息进行取证、调查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其花费的律师费 10,000元 属于其合理开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

17种情形以外,这一种情形,原告的律师费也可由被告承担

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17种情形下可由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付:(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3、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4、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被告方承担法律援助产生的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对于申请人向司法局工会等部门请求法律援助的案件,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可以将律师费作为“办案必要开支”作为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方承担。

5、劳动争议案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6、合同约定由对方承担律师费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7、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滥用权利损害被告合法权益,被告可请求原告承担律师费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1号《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8、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9、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10、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1、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12、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1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5、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6、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案件的无过错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7、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来源: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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