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楼”说法】第66期 普通诉讼时效 法条解析

【“名楼”说法】第66期 普通诉讼时效 法条解析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普通诉讼时效】

【“名楼”说法】第66期 普通诉讼时效 法条解析

【普通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名楼”说法】第66期 普通诉讼时效 法条解析

释 法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法律另有规定时,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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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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