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某煤矿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某煤矿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一、违规将井下采煤工程承包给某矿建有限公司,将掘进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二、在15104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使用过非防爆柴油发电机;三、2022年1至4月份原煤产量均大于该矿年核定(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的10%;四、35204综采工作面5月12日违反规定进行电焊作业;五、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仍安排下井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三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矿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责令停产整顿15日、罚款人民币38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该煤矿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移交地方监管部门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隐形承包”是导致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也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的十五项重大隐患之一。该案执法人员在精准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基础上,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不仅对煤矿企业实施了严格处罚,还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推动煤矿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法律底线,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相关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断提升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来源:应急管理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7-10
下一篇 2023-07-1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