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救治无果而亡,亲属起诉的证据目录及赔偿清单

证据目录

一、原告代代、周周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目的:原告代代、周周分别是代孩儿的父亲、母亲,原告主体适格。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汪汪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桐柏县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桐柏县公安局月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

证明目的:(1)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2)被告汪汪系豫R00000号牌车辆所有人、驾驶人。

(3)号牌为豫R00000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4)被告主体适格。

(5)代孩儿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因治疗无效死亡的事实。

三、河南省桐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住院病历、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证明目的:代孩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直接送到河南省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1天花费11121.01元。

四、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住院病历、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证明目的:代孩儿自2019年1月28日由桐柏人民医院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至2019年3月7日38天花费385572.8元;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8日花费19742.93元。

五、河南省人民医院PICU科室出具的《证明》、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发票1张、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票1张、河南省互联智慧药房有限公司14张

证明目的:代孩儿住院期间,为积极治疗,院外用药花费126615元。

六、南安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南安市镇社区居民委员和南安市中心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南安市小学的学生(代孩儿)信息打印件、福建省南安市石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证明》

证明:代孩儿自2013年起至2019年1月22日随父母共同生活、求学于福建省南安市镇,相应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七、福建省南安市石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作联系函、公司证明(代代)、公司证明(周周)、员工资料及劳动合同(代代、周周)

证明:代代系石业公司总经理,月薪资11000元,并享有各种福利,因处理代孩儿的交通事故而致公司受损被处罚15000元;周周系石业公司行政经理,月薪资8000元,并享有各项福利。

赔偿清单

1、诊疗、医药费:11121.01元(桐柏)+385572.8元(省医1)+19742.93元(省医2)+126615元(院外用药)=543051.74元

2、护理、误工费: 按两个月计,代代22000元、周周16000元。

3、营养费:50元/天*40天=20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40天=1200元。

5、死亡赔偿金:31874.19元/年*20=637483.8元.

6、丧葬费:25014元

7、精神抚慰金:90000元

8、交通、住宿费:10000元

共计:134 6749.54元。

2019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布

2019年2月12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2019年度:

1、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

2、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989.15元

3、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30.74元

4、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392.01元

交通事故致人救治无果而亡,亲属起诉的证据目录及赔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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