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一)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磷石膏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磷石膏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坚持科学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磷石膏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征缴相关税费,督促磷石膏库管理单位逐步消纳现有库存磷石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进行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磷矿开采与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磷石膏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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