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县司行罚决字〔2023〕1号

濮阳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县司行罚决字〔2023〕1号

单位名称: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10000791947**** 地址: 濮阳县育民路中段路东

本机关于2023年 5月 15 日对 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疏于对本所律师管理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疏于对本所律师刘建民的管理,导致刘建民存在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与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刘建民在北京代理民事案件的卷宗中,既有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也有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证明刘建民存在在两家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的违法行为,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刘建民的执业行为疏于管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濮阳县司法局

2023年 6月12日

(来源:濮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01
下一篇 2024-04-0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