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被父亲长期家暴,法院:剥夺监护权

13岁女孩被父亲长期家暴,法院:剥夺监护权

作者:桂芳芳 王净原

编辑:李津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萧葵毕业后,选择了回家乡工作。刚上班不久,她就遇到了卓小野。

一个暴雨天,萧葵遇到了浑身湿透、脸上带伤的卓小野。她瑟缩在屋檐下一动不动,像是在无言地对抗着什么。

萧葵把她带回了家,拿出东西给她吃。从卓小野断断续续的叙述中,萧葵得知,她刚满13岁,从记事起就没见过母亲,父亲酗酒、赌博,几乎不管她。

为了不受冻挨饿,从小她就自己洗衣做饭,不知长了多少冻疮、烫出多少水泡。但更多时候,家里米水全无,卓小野只能在村里几家饭馆门口游荡,希望能捡一些剩饭果腹。至于读书上学,父亲更是不管不问,他大概连卓小野现在读几年级都不清楚。

卓小野总要特别小心,因为一句话说错就可能会遭到父亲的谩骂和毒打。因此,她宁可在街上游荡也不愿意回家。今天,她再一次被父亲毒打,如果没被萧葵“捡”回家,大概会像往常一样,咬着牙等到日出。

眼前这个瘦弱的女孩让萧葵很心疼。她告诉卓小野,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默默忍受并不是在抗争,而是在纵容,会让暴力行为变得变本加厉。

所以,如果父亲再对她动手,一定要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及时报警或向村委会求助。另外,也要好好念书,靠知识改变命运。卓小野点头答应了。

13岁女孩被父亲长期家暴,法院:剥夺监护权

从此之后,萧葵经常会看见警车停在卓小野家门口,她也常常带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到卓小野家里走访,对卓小野的父亲进行批评和教育。卓小野回到了课堂,她的笑容变得明媚了,一切仿佛都在往好的方向发展。

直到一天夜里,卓小野的父亲又一次喝得烂醉。这次,他将睡梦中的卓小野拖出被窝殴打。遭到反抗后,他拿出菜刀,将女儿的后背和双手砍得鲜血淋漓。卓小野拼死逃到了派出所,值班的民警赶紧送她去医院,并拘留了她的父亲。

收到消息,萧葵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看着病床上的卓小野,萧葵心痛难抑。卓小野拉起萧葵的手,说自己这辈子最幸运的事就是遇到了萧葵。曾经的她好像一只困兽,有着满腔的愤怒和不甘,却不知该往哪里发泄。

她总说自己在等待太阳升起,可如果没有遇到萧葵,自己的世界不会有真正的太阳。在萧葵给她描述了外面的广阔世界、向她展示了知识和法律的力量后,她的人生才有了目标和方向。

卓小野告诉萧葵,等再长大一些,有能力养活自己了,想半工半读去念法律专业,去救更多像自己一样的孩子。看着虚弱却异常坚定的卓小野,萧葵问她,愿不愿意由村委会来做她的监护人?卓小野坚定地点头。

征得村委会同意后,萧葵以村委会为原告,卓小野的父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村委会认为卓小野父亲对她有长期虐待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求法院撤销卓小野父亲对卓小野的监护人资格。

13岁女孩被父亲长期家暴,法院:剥夺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作为监护人,卓小野父亲长期对她疏于照顾、管教,且有长期虐待、打骂等行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卓小野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卓小野的监护人。

因此,依法撤销卓小野父亲对卓小野的监护人资格,鉴于卓小野没有其他近亲属,故依法指定村民委员会担任卓小野的监护人。

同时,由于卓小野在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间,曾遭到其多次殴打、威胁,在法官的释明下,村委会还向法院提出了保护卓小野人身安全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卓小野曾长期遭遇殴打,有数次报警记录及验伤报告可以证明,情况属实,依法裁定:一、禁止卓小野父亲威胁、殴打卓小野;二、禁止卓小野父亲骚扰、跟踪、接触卓小野。

判决生效后,萧葵主动向村里的救助管理机构提出,自己可以将卓小野接到身边亲自照顾。

后来,卓小野的父亲因为拒付抚养费并跟踪、恐吓卓小野,被村委会再度告上法院。被拘留几次之后,有所收敛。卓小野终于可以像普通孩子那样,放心去追逐自己的阳光与梦想。

【律师说】

什么是监护权?什么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权利。

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什么情况下,监护人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的后续食宿要如何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在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当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同时,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近亲属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经公安机关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终止临时监护。

同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终止临时监护。

另外,经过审查,确定监护人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

本文摘自《婚姻与家庭》杂志

原标题:《亲生父亲不称职,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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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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