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不能到庭,申请延迟开庭?

延迟审理申请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诉人):鲁南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刘桥工业园127号,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205EWQ2Q。

法定代表人:翟得蕊,该公司经理,电话:15588251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国,该公司职员,地址江苏省徐州淮海食品城金山东路60号,电话:13852230899

申请人(上诉人):鲁南衡达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工业园1-79,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207KCN82。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国,该公司职员,地址江苏省徐州淮海食品城金山东路60号,电话:138522308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南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60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205EWQ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鲁南衡器有限公司、鲁南衡达衡器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南衡器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0)苏民终1024号。因疫情影响不能到庭,特申请取消2021年1月27日的开庭,延迟开庭审理。

申请理由:

1、由于疫情特别严重,交通不便,现不能到庭。

2、申请人两公司刚刚成立没有经营,没有侵权数额证据及侵权事实。申请人特请求不侵权不赔偿。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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