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锡刚律师说合同法|合同订立的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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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锡刚律师说合同法|合同订立的法定形式

既然合同那么重要,我们就有必要好好学习和掌握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俗话说,“万丈高楼平地起”!我们需要一步一步、一点一滴的从合同的基础法律知识开始学起,为以后面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合同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期史锡刚律师给您讲解合同订立的法定形式,让您认识和掌握订立合同的多种法律认可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认可的订立合同形式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口头形式以及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也就是直接对话形式,比如日常生活中的小件交易、小事委托,基本都采用的是口头形式,举个例子,你到菜市场去买菜、到商场或超市去购物、去夜市消费、在路边消费、进餐馆吃饭、赠送朋友礼物、找人帮忙办点小事等等,使用的都是口头形式,你和对方直接对话就达成了交易,订立了合同。可以说,口头形式无处不在,使用最为频繁,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非常便利、快捷、高效。因此,毫无疑问,口头形式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也被写入了《民法典》第469条,成为了法律认可的一种订立合同形式。

但口头形式有个非常大的缺点就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交易、标的数额较大、大宗大件的交易以及重大事项的委托或交易等,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而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就是由文字凭据组成,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们最为常见和熟悉的书面形式就是合同书,比如涉及买房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租房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跟银行贷款要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土地流转要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开公司要签订《合伙协议》等等,这些统统都是书面形式中的合同书形式。

当然,书面形式不只包括合同书这一种形式,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书面形式还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另外,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书面形式。根据这条规定,通过写信、发电报、电传、传真等,只要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上载有文字内容,这些形式足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就是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此外,网上电子交易网签的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也被法律认定为是一种书面形式。可以说,《民法典》囊括了目前所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发生纠纷,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看双方有无明确约定,尤其是有无书面约定,有书面约定,则以书面约定优先。

只要该书面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相互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存在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所谓“假合同”“阴合同”,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以及不存在合同签订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该书面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那么处理合同纠纷就优先以合同约定为准,看具体合同条款对争议事项是如何进行约定的,如果约定明确具体可操作,那么就直接按约定来执行。如果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来确定相关事项。

法律条文摘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订立合同除了前面讲解的口头形式、各种书面形式之外,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还包括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在史锡刚律师看来,包括短信微信、录音录像形式等,比如双方通过发手机短信或微信信息、发语音或拍视频记录的方式就某项交易达成一致意见,以这种形式订立的合同既不是前述规定的口头形式,也不是前述规定的书面形式,而属于其他形式。当然,这里法律做了技术性处理,用“其他形式”来作兜底,意图涵盖今后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衍生出来现在法律没能进行规定,但是被社会所接受的新型的合同订立形式。

好了,本期关于合同的订立形式的三个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就跟大家讲解完了。大家有什么想要交流和提问的,就请在底部对话框里输入您想要发表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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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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