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撞死人判这么轻,是否对行人太不公平了?

之前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布了这样的问答:

有交通肇事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撞伤或撞死人,为什么处罚如此之轻,甚至可能连牢都不用坐。

本身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就是弱势倒霉的一方,行人无保护往往非死即残,车主基本不受伤害。

车主违反交通规则会造成行人死亡,最多只需要坐几年牢就行了,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却会造成自己死亡,车主却想一点赔偿责任都不担,岂不是很可怕吗?

法律对行人太不公平了,杀人偿命,开上车就能就能例外了?

这个问题,法师来说道说道。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车主,还是行人,法律都平等保护。而且,你这个问题也不成其为问题,因为车主和行人的身份是经常转换的,车主不可能永远开车,而行人也不可能永远不开车。所以,不存在说法律重车主权益而轻行人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搞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有三档量刑幅度,最轻的一档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上述后果之一的,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你说的不坐牢的情况。

第三,你所说的的“处罚很轻,甚至连牢都不用坐”可能有三点原因:

一、肇事者仅仅只是违反了交通规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或者说虽然造成了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三、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肇事者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了受害人谅解。

第四,你提到了“肇事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对,没错,肇事者或许是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但对于撞伤或撞死人,就是出于过失了。对于过失,我国的刑法一向是判的比故意轻的。单纯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员伤亡,最多是交通肇事罪,尚不构成杀人,没你说得那么严重。但是,如果车主真的是出于故意,撞死或撞伤行人,那就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了。

第五,要搞清楚责任承担。相对于机动车来说,行人容易受伤害,但未必就是弱势倒霉的一方。十字路口,闯红灯的大有人在,还有横穿高速公路的,逆行的。这些人,如果受到伤害,你能说他们弱势,能说他们倒霉?车主也并非不受伤害。因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致驾车者车毁人亡的也大有人在。也并非一发生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一方责任。发生了交通事故,具体责任该如何承担,需要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根据责任认定来确定车主是否构成犯罪。法律不是不保护行人,而是保护遵守规则的人。如果保护破坏规则者而让遵守规则者吃亏,那才是最大的不公平。

我们以第一档举例说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即使是最低的一档,也要求车主至少要负同等责任。如果是次要或者无责任,当然就不构成犯罪了。

我是老王,欢迎与我共同探讨!

为什么撞死人判这么轻,是否对行人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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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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