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接C4版)

(上接C4版)

3 根据爱玛科技于2019年8月20日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设立的直投基金产品,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三峡金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直投基金产品,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三峡金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中信证券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因此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系中信证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4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长兴鼎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爱玛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格格,出资比例为27.00%。其余主要有限合伙人包括:李玉宝出资比例为10.00%,罗美红10.00%,郝鸿10.00%,王春彦10%,王全章5.00%。”

5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0.07%。前五大有限合伙人分别为:新疆粤新润合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6.47%,光控智娱产业投资基金(横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5.53%,徐波出资14.59%,江浩然出资3.65%,广州国资国企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65%。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中信证券。”

6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三峡金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00%。前五大有限合伙人分别为: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9.20%,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00%,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0%,广州越秀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8.20%,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6.00%。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中信证券。”

7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出资0.06%。前五大有限合伙人分别为:深圳金晟硕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28.56%,深圳金晟硕宏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28.56%,华龙金城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7.13%,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71%,广州国资国企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5.71%。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中信证券。”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及爱玛科技于2019年8月20日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爱玛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剑,爱玛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及爱玛科技于2019年8月20日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2019年,爱玛科技营业总收入104.24亿元,净利润5.21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爱玛科技资产总额78.33亿元,净资产20.45亿元。‘爱玛’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爱玛连续多年荣获工信部指导发布的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电动自行车品牌第一名。根据两轮车行业自行车产业报告《电动化带动产业升级,把握核心零部件+品牌商》,爱玛科技市场占有率为14.70%,系电动轻型车的龙头企业。截至2019年6月末,爱玛科技共有经销商超过1,900家,电池需求量巨大,2017年至2020年1-6月,其向发行人采购电动轻型车动力电池的金额分别为12.39亿元、14.85亿元、17.39亿元、9.16亿元。因此,爱玛科技系大型企业。”

根据爱玛科技出具的承诺函,“一、爱玛科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爱玛科技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已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二、爱玛科技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爱玛科技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三、爱玛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爱玛科技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爱玛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发行人与爱玛科技于2020年12月1日完成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双方计划在电池产品销售渠道、品牌管理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①爱玛科技主营业务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具备强大的电动车销售及电池出货能力。2017年至2020年1-6月,其向发行人采购电动轻型车动力电池的金额分别为12.39亿元、14.85亿元、17.39亿元、9.16亿元,采购量系发行人电池直销客户第一名。本次战略合作之后,爱玛科技将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的采购力度,促进发行人销量及市场占有率提升。

②截至2019年6月末,爱玛科技共有经销商超过1,900家。同时,爱玛科技将在国内市场实施营销网络升级及下沉的市场战略,旨在强化电商、超级导购及爱玛修车联合服务模式,提升品牌形象和经销商的销售能力,鼓励、促进并指导县级经销商大力拓展乡镇分销网络,加速渠道下沉、优化渠道、深挖渠道,实现全国乡镇网点的布局。本次战略合作之后,发行人将可享受爱玛科技销售渠道升级及下沉带来的红利,进一步整合双方可用资源,巩固双方在各自领域的龙头地位。

③爱玛科技作为电动轻型车的龙头企业之一,业内影响力较大,且具备较强的产品品牌及标准输出能力。本次战略合作之后,通过产品深度绑定的方式,发行人可通过爱玛科技进一步输出自身的品牌及电池制造标准,进一步巩固双方在各自领域的龙头地位。”

5. 资金来源

根据爱玛科技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爱玛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爱玛科技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的承诺函,爱玛科技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 关联关系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爱玛科技的公司章程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证投资、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爱玛科技2.48%、2.44%、1.03%、1.03%的股份。其中,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设立的直投基金产品,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三峡金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直投基金产品,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三峡金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中信证券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因此,中证投资、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中信证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为一致行动人,其对爱玛科技的合计持股比例为6.99%。除此之外,根据爱玛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金杜核查,爱玛科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根据爱玛科技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爱玛科技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限售期届满后,爱玛科技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爱玛科技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的营业执照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新日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新日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新日股份的说明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新日股份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新日股份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2019年度年报公示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新日股份2020年8月21日公告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新日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崇舜。根据新日股份2020年10月24日公布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日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根据新日股份2020年10月24日公布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新日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新日股份成立于2007年,是国内专业从事电动自行车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2017年4月27日,新日股份登陆上海主板A股上市,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首家登陆主板上市的公司(上交所股票代码:603787)。2020年1-9月,新日股份营业总收入43.56亿元,净利润1.245亿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日股份资产总额41.02亿元,净资产10.68亿元。新日股份是行业内唯一服务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西安世园会和中国航天的电动自行车企业,也是行业内率先通过申报获得电摩生产资质的企业。根据两轮车行业自行车产业报告《电动化带动产业升级,把握核心零部件+品牌商》,新日股份市场占有率为4.90%,系电动轻型车的领先企业。新日股份的销售网点超过1,000家,畅销全球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具备较强的电池出货能力,2017年至2020年1-6月,新日股份向发行人采购电动轻型车动力电池的金额分别为4.61亿元、2.38亿元、3.88亿元、1.36亿元。因此,新日股份系大型企业。”

根据新日股份出具的承诺函,“一、新日股份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新日股份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已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二、新日股份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新日股份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三、新日股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新日股份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新日股份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发行人与新日股份于2020年11月26日完成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双方计划在电池产品销售渠道、电动轻型车动力电池尤其是锂离子电池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①新日股份是专业从事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两轮车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于2017年登陆A股主板。新日股份的销售网点超过1,000家,畅销全球近100个国家和地区。2017年至2020年1-6月,新日股份向发行人采购电动轻型车动力电池的金额分别为4.61亿元、2.38亿元、3.88亿元、1.36亿元,系发行人战略客户之一。本次战略合作之后,新日股份将加大对发行人的采购力度,同时发行人亦可通过其已建立的规模庞大的营销网络体系进一步促进发行人销量及市场占有率。

②目前,新日股份启动‘超高端智能锂电车’品牌新定位,由控股子公司新日动力向外部供应商采购车规级电芯。同时,新日股份积极研发锂电新车型,开始逐步向锂电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而锂离子电池亦是发行人的主营产品之一,已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将有利于发行人稳固自身电动轻型车锂离子电池的市场地位,并通过新日股份输出自身的电池品牌及技术。”

5. 资金来源

根据新日股份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新日股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新日股份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的承诺函,新日股份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 关联关系

根据新日股份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金杜核查,新日股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7.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根据新日股份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新日股份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限售期届满后,新日股份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新日股份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五) 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兴虹亮)的营业执照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长兴虹亮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长兴虹亮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长兴虹亮的说明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长兴虹亮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出资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长兴虹亮不属于私募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长兴虹亮的经营状态为“存续”。

2. 出资情况

根据长兴虹亮提供的合伙协议、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浙江鑫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长兴虹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长兴虹亮0.01%的出资额,长兴金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兴虹亮99.99%的出资额。长兴县财政局系长兴虹亮实际控制人,并通过浙江鑫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长兴金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长兴虹亮。长兴虹亮的出资结构如下: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浙江长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金控)系由长兴县政府设立的国资金融企业,按专业化、市场化规则运营管理基金投资、金融投资、股权投资等金融业务,促进全县战略投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020年1-6月,长兴金控营业收入23.02亿元,净利润9,663.81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597.67亿元,净资产为269.62亿元。长兴金控注册资金为20亿元人民币,资金实力雄厚,属于大型企业。长兴虹亮系大型企业长兴金控的下属企业。”

根据长兴虹亮出具的承诺函,“一、长兴虹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长兴虹亮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已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二、长兴虹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长兴虹亮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三、长兴虹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长兴虹亮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长兴虹亮系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 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长兴金控系由长兴县政府设立的国资金融企业,按专业化、市场化规则运营管理基金投资、金融投资、股权投资等金融业务,促进全县战略投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长兴虹亮系长兴金控名下股权投资平台,对发行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①长兴金控系发行人战略供应商

长兴金控基于其多元化的业务版图,亦向发行人销售优质的铅锭及合金用于发行人生产铅蓄电池,2019年合计金额0.34亿元,双方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长兴金控系发行人战略供应商。本次战略合作之后,双方将更加紧密进行业务上的往来,为发行人提供优质产品。

②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2020年10月9日,发行人与长兴金控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明确,根据长兴县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发行人及长兴金控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政府资金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为路径,着力提升长兴县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能级,共同促进新能源产业在长兴县的发展,推进新能源产业科创研发高地、人才集聚高地、成果转化高地3大高地建设。

③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发行人与长兴虹亮于2020年11月23日完成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双方一致认可将进一步助力长兴新能源产业发展及支持发行人业务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A、助力长兴新能源产业发展

发行人坚持科技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理念,专注于铅蓄电池及锂离子电池等电池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是长兴县重点引导和支持的科创企业,也是支撑长兴县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行人将凭借技术优势、平台优势、品牌优势以及产业链优势,力争以天能帅福得项目为蓝本,吸引全球先进技术、人才、品牌落户长兴,为长兴新能源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B、支持发行人业务发展

为进一步支持发行人业务发展,长兴金控将积极参与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活动,不断深化双方在股权层面的合作,建立更紧密联系纽带,支持发行人进一步发展。同时,发行人近年的发展得到了长兴县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18年至2020年1-6月,发行人共取得来自长兴县各类财政补贴累计超过4亿元;2018年12月,长兴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强调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公司上市工作;此外,长兴财政局下属的长兴兴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9年6月向公司增资6,000余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后续,长兴金控将协助发行人进一步争取长兴县在税收、财政补贴、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各项支持政策。”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长兴虹亮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 资金来源

根据长兴虹亮主要出资人长兴金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长兴金控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长兴金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长兴虹亮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长兴金控的说明,长兴金控将在2020年12月22日前向长兴虹亮缴纳出资并确保长兴虹亮有足额资金认购本次发行获配股份;根据长兴虹亮于2020年11月23日出具的承诺函,长兴虹亮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 关联关系

根据长兴虹亮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金杜核查,长兴虹亮与发行人现有股东长兴兴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长兴县财政局)控制的不同企业;长兴虹亮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7.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根据长兴虹亮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长兴虹亮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限售期届满后,长兴虹亮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长兴虹亮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六) 三峡睿源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三峡睿源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峡睿源)的营业执照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三峡睿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三峡睿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三峡睿源的说明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三峡睿源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出资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三峡睿源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三峡睿源于2017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Y1963。三峡睿源已经办理了2019年度年报公示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 出资情况

根据三峡睿源提供的合伙协议、股权结构图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三峡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建信)系三峡睿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三峡睿源0.15%的出资额,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资本)持有三峡睿源88.11%的出资额,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三峡睿源11.31%的出资额,朱成8持有三峡睿源0.44%的出资额。三峡睿源的出资结构9如下:

8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朱成,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系国家级政府新能源汽车行业智库专家、2018年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领域为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技术及产业。三峡建信将其引入为三峡建信的产业投资提供相关建议。朱成博士目前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中心主任一职。”

9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其持股56.1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持股83.09%。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企业重组整合、行业产业调整优化、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国协、国同、国创、国新四支大型引导基金之一。国同基金肩负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的战略任务,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国同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首期规模700亿,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截至目前,国同基金已完成了18个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新国控(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0.11%,有限合伙人分别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出资38.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8.97%,浙江富浙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4.27%,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出资5.85%,中银创新发展(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4.28%,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43%,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43%,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43%,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0.71%,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0.7135%,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0.71%,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0.43%,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出资0.43%,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0.29%,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0.29%。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1993年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正式成立。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围绕清洁能源主业形成了工程建设与咨询、电力生产与运营、流域梯级调度与综合管理、国际能源投资与承包、生态环保投资与运营、新能源开发与运营管理、资本运营与金融业务、资产管理与基地服务等八大业务板块。业务遍布国内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从三峡走向长江、从湖北走向全国、从内陆走向海洋、从中国走向世界的跨越式发展,努力实现清洁能源和长江生态环保‘两翼齐飞’。经过20多年的持续高质量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水电开发运营企业和我国最大的清洁能源集团。2018年12月,三峡集团被纳入中央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名单。截至2019年10月底,三峡集团可控、权益和在建总装机规模达到1.32亿千瓦,其中可控装机7,449万千瓦,在建装机3,312万千瓦,权益装机2,427万千瓦,96%为可再生清洁能源,可控水电装机占全国水电装机的16%。截至2019年三季度,三峡集团资产总额近8,174亿元,净资产近4,185亿元,资产负债率48.8%,利润总额、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在央企名列前茅。因此,三峡集团是大型企业。

三峡睿源系大型企业三峡集团的下属企业:

首先,从设立背景及依据来说,三峡睿源系根据三峡集团相关批复成立的。三峡睿源系根据三峡集团下发的三峡战略函〔2017〕337号《关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睿源清洁能源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项目投资决策的批复》成立的,根据该批复,三峡睿源系由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投资平台(工商注册时更名为三峡睿源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三峡集团批复,三峡睿源基金应紧密围绕清洁能源主业探索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商业模式,为集团公司新业务培育提供支持;

其次,从三峡睿源日常经营决策权角度来说,三峡集团控股子公司三峡资本拥有三峡睿源日常经营的决策权限。第一,三峡资本持有三峡建信50%股权,并推荐了董事长及一名董事。三峡建信日常经营均需通过董事长签批。同时三峡资本负责三峡建信及其员工的考核工作,因此三峡资本拥有三峡建信日常经营的决策权限;第二,三峡建信系三峡睿源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三峡睿源日常经营。因三峡资本拥有三峡建信的日常经营决策权限,通过三峡建信,三峡资本亦拥有对三峡睿源的日常经营决策权限;

从三峡睿源重大决策权角度来说,三峡睿源投资决策委员会共三名委员,其中一名委员系由三峡资本推荐,拥有对投资决策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其余两名委员系由三峡建信推荐,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推荐委员。重大事项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需事先报三峡资本审议,审议通过后才可召开投委会决策,相关决策无需向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级企业汇报;

最后,从收益权归属角度来说,三峡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三峡资本直接拥有三峡睿源88.1791%的出资份额,享有三峡睿源绝大部分的收益;

综上,从三峡集团批复设立三峡睿源,三峡集团控股子公司三峡资本通过三峡建信决定三峡睿源的日常经营,三峡集团控股子公司三峡资本直接管理三峡睿源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三峡集团享有三峡睿源绝大部分收益权多个维度论证,三峡睿源系大型企业三峡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三峡睿源出具的承诺函,“一、三峡睿源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三峡睿源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已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二、三峡睿源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三峡睿源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三、三峡睿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三峡睿源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三峡睿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 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三峡睿源是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对发行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2019年6月15日,三峡睿源作为领投方,与发行人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战略增资发行人。2019年6月24日,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天能动力(0819.HK)发布公告,拟向包括三峡睿源在内的4名策略投资者(系能够为发行人带来企业管治提升及协同效应之外部投资者,可因而促进发行人整体发展及创造更多价值)发行新股。

发行人与三峡睿源于2020年12月3日完成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双方将在储能电池业务、清洁能源领域展开长期战略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①三峡集团是我国主要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的投资运营商之一,随着国家风力、光伏系统对储能强制配置政策的推广,三峡集团会成为国内储能产品的主要采购商之一。三峡睿源作为三峡集团深挖储能产业链上下游投资机会的重要抓手之一,已先后投资入股了中科院物理所孵化的电池硅碳负极领先企业溧阳天目先导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固态电池领军企业北京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优质企业,强化了三峡集团在储能领域的前瞻布局。

而发行人除了系电动轻型车动力电池的龙头企业,亦积极布局储能电池及备用电池领域。以储能电池为例,发行人已开始积极布局“光伏+储能”的电池系统,同时发行人研发的铅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亦可使用于风电站的输配侧、用户侧的削峰、填谷以及扩容。与三峡睿源合作可为发行人在储能备用电池领域的前瞻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带来战略协同效应。同时,通过三峡睿源,未来发行人有望通过三峡集团输出自身优质的储能及备用电池系统产品。

②三峡睿源亦肩负着服务三峡资本清洁能源战略、开展新业务培育的重要使命,与发行人多元化的电池业务发展战略相契合。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进一步整合各自在清洁能源、新兴能源领域,如业务资源、投资标的等战略资源,以促进发行人多元化的电池发展。

③三峡资本作为三峡睿源的主要发起人及出资方,可协同如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峡集团新能源开发与运营管理的实施载体,为发行人带来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大力开发海上风电,稳健发展中小水电业务,探索推进地热能、潮汐能、风电制氢等新业务资源。”

5. 资金来源

根据三峡睿源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三峡睿源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三峡睿源于2020年12月3日出具的承诺函,三峡睿源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 关联关系

根据三峡睿源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金杜核查,三峡睿源系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625万股股份,占比0.73%,除此之外,三峡睿源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本次战略配售,三峡睿源不存在基于前述持股关系而进行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属于《业务指引》第9条规定的‘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7.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根据三峡睿源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三峡睿源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限售期届满后,三峡睿源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三峡睿源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七) 中证投资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证投资的说明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证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证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证投资的公司章程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3. 战略配售资格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根据《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和《战略配售方案》,“中信证券自2017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中证投资全面承担,中证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中信证券统一体系。另经核查,2018年1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综上所述,中证投资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及《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五条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跟投的相关规定。

4. 资金来源

根据中证投资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证投资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 关联关系

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和《战略配售方案》,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中证投资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和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爱玛科技、雅迪科技、新日股份、长兴虹亮、三峡睿源、中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该等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范玲莉 杜晓璇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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