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接着分享第三个案例:某市政协原副主席(副厅级)行贿、受贿案。
一、案情简介
高某,某市政协原副主席,副厅级。
《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06年,高某在某市建设委员会任主任、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家房地产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7人次158万人民币和2万美金。
在其任职期间,为了谋取职务升迁和感谢提拔重用,分8次送给某市委书记孙某某人民币39万元。
二、辩护意见
1.高某受贿罪构成自首。
2.指控高某受贿犯罪事实中有117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
3.高某不构成行贿罪。
4.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和众多酌定从轻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该判决结果,没有认定高某某构成行贿罪。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不上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因当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主要证据复印件”,所以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全部案卷材料给辩护人,只给了高某几次《讯问笔录》的复印件。
故辩护人为了解详细案情,在看守所连续会见高某多天,就《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每一笔犯罪事实,与高某进行了详谈并形成《会见笔录》。
其后,辩护人去某市调查取证八九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每一个疑点都进行了调查核实。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辩护人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对原定的辩护方案做出调整。同时,坚定了高某在法庭上坚持实事求是陈述案情的信心。
最后,通过庭审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五、结语和建议
鉴于《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碍作证罪”的规定,有律师抛出了“刑事案件一律不取证”的极端言论。
其实,刑事案件不是不能取证,只是要把握好取证的风险。
一般来说,对侦查机关没有调取的物证、书证,可以依法调取;
对侦查机关没有找过的证人,也可以依法取证;
对已经向侦查机关作过证的证人,若是为了查明侦查人员没有问到过的问题,也可以依法取证。
若是侦查人员已经问过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证人的说法有可能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辩护又确有帮助,不要自行去取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申请其出庭作证。
例如本案中,因律师调取了某次《会议记录》,证实某行贿嫌疑人没有参加该次会议,故《起诉书》指控其于该次会议结束时送给高某人民币2万元,不具有真实性。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该笔犯罪事实没有认定。
在防范执业风险的基础上,律师若能充分利用好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对客观地分析案情,准确地制定辩护方案,实现预期的辩护目标,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律师调取的证据,甚至能够起到“扭转乾坤”的作用。
记得2005年,我刚出道做律师时办理的第一件刑事案件,利用从某省公路管理局调取的一份书证,证实被害人不是依法执行公务,从而否定了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妨害公务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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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八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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