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减资=公司回购股权!

2023年9月8日,公众号“北京税务”发了一篇文章《公司减资所得税如何处理?》,文中有这样一个结论:自然人股东减资实际上为公司回购股权,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尽管实务中常有税务机关按这种理解进行操作,但在公开媒体中发布这个结论,还确实有点意外。

一、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依据该规定,只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就可以减资,不需有其他任何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基于上述规定,只有满足上述法定条件任一情形,公司才能回购股权(实务中,法院判例中也有例外,可参阅《对赌协议约定被投资公司回购投资人股权是否合法?》)。如果没有发生上述情形,仅仅是股东决定对公司减资,并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

因此,公司回购股权必然会发生公司减资的情形,但公司减资并不能称之为公司回购股权。

减资和回购股权并不能划等号!

二、税收规定

公司减资涉及个人股东如何缴纳税款的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

公司回购股权涉及个人股东如何缴纳税款的政策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

我们看一个案例。

【案例】甲乙两个自然人设立A有限公司(甲占70%,乙占30%),注册资本300万元,均实缴。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A公司净资产600万元(假设增值的300万元均为未分配利润)。A公司账面没有长期股权投资、房产、土地和无形资产。

由于疫情影响,甲乙二人的家庭需要资金用于日常开支,于是决定在2023年9月将A公司注册资本从300万元降低至200万元,甲乙二人只拿走本金(甲拿走70万元,乙拿走30万元),未分配利润部分继续留在公司用于日常经营。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甲乙二人从A公司取得的资金未超过各自的实际出资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减资=公司回购股权”的认定,甲乙二人对A公司的减资行为属于公司回购股权,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甲乙二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甲乙二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印花税)

=(600-300)×100÷300×20%

=20万元

甲乙二人缴纳20万元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到手资金只有80万元。A公司未分配利润300万元未发生变化。

2023年10月,甲乙二人决定将公司未分配利润中的100万元进行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乙二人还需对取得的分红款再次缴纳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两个月的时间,甲乙二人从公司拿走200万元(100万元本金,100万元分红款),共缴纳了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甲乙二人对超出本金的100万元分红款缴纳了40%的个人所得税!

三、实务应用

理论分析也只能限于理论分析,无法用于实际。实务中多数情况税务机关还是会按“减资=公司回购股权”的认定操作。

但是按“减资=公司回购股权”操作,就会出现上述案例中重复纳税的问题。

如何才能规避重复纳税的风险呢?

关注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查阅2023年9月11日发布的文章《北京税务:减资=公司回购股权!》,获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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