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遇到律师虚假诉讼,千万不要姑息!

  一些案件当事人,企图通过伪造委托代理手续、虚假陈述、恶意串通、隐瞒信息等恶劣手段妨害诉讼,以满足自身目的。鉴于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法院可以制裁此类行为,但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想要蒙混过关。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近三年来在再审程序中适用司法制裁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当事人遇到律师虚假诉讼,千万不要姑息!

特点:制裁对象扩大 案件类型广泛

  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北京市三中院在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予以司法制裁的案件共计13件,其中对6人(包括公司)处以共计100余万元罚款,对8人予以警告或训诫。

  在调研中法院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司法制裁对象的范围有扩大趋势。除案件当事人外,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公民代理以及律师、案外人、证人、旁听人员等中均存在;二是案件类型分布广,民间借贷、金融贷款、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类型案件中多发;三是不诚信行为识别难度大,有大量隐瞒信息导致案件再审的情况,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院表示,司法制裁是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可决定做出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相关司法解释也在近年来的修订中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司法制裁程序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包括制裁的对象、幅度、程序等,呈现出强化制裁力度、规范制裁程序的整体趋势。

案例:律师虚假诉讼 法院罚款十万

  在一起律师崔某与某公司借款的合同纠纷案中,某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与本案当事人且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崔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期间故意扰乱法院秩序,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经原审法院再审后认为该案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经三中院再审查明,崔某主张的1386.5万元债权并不真实存在,且公司与崔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公司与崔某之间构成虚假诉讼,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崔某和某公司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三中院决定分别对崔某处以10万元罚款,对某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鉴于崔某的律师身份,法院还向北京市司法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对崔某的行为调查处理,后律协决定给予崔某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另一起案件,上诉人重庆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租赁的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期间,北京某公司曾提交40张发货单,重庆某公司对部分发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14张发货单不予认可,并称发货单上的签字人刘某、余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一审法院对该14张发货单未予采信。一审宣判后,北京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余某确系重庆某公司的员工,发货单上的余某签名也系其本人所签。二审中,重庆某公司也认可了余某系其公司员工。三中院据此认定,重庆某公司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影响裁判结果,属于伪造证据,处以20万元罚款。

不诚信诉讼行为主要类型

1.伪造委托代理手续及证据

  当事人或代理人以代签、冒签等手段伪造委托代理手续,导致被伪造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带来不良的诉讼后果;伪造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为实现诉讼目的阻止案件事实的查清,严重妨害司法。

2.虚假陈述混淆事实

  为逃避责任或基于其他不当目的,自身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并收买、胁迫证人作伪证等来虚构事实。

3.当事人恶意串通

  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法律及行政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虚构债权债务,制造虚假诉讼以达到不法目的。

4.故意隐瞒诉讼信息

  故意隐瞒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特殊身份,给法院制造送达障碍,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到庭应诉,从而变相剥夺他人诉讼权利,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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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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