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巩固企业财政基础,规范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管理范围。公积金管理的范围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三种。

第2章 公积金的提取

第3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

企业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当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4条 任意盈余公积金。

企业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已达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不再增加时,由企业股东大会决定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

第5条 资本公积金。

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第3章 公积金的核算

第6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

1.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法定盈余公积”。

2.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法定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第7条 任意盈余公积金。

1.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任意盈余公积”。

2.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任意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第8条 资本公积金。

1.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企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4章 公积金的用途

第9条 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但资本公积金除外。

第10条 公积金可以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第11条 公积金可转为增加企业资本,其中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公积金转为资本后,按照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分给股东。

第5章 附则

第12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13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7-01
下一篇 2023-07-0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