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求助行为,该如何进一步规范?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蔡君彦 通讯员 刘则君

突如其来的重病等灾难,让多个家庭不堪重负,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起个人求助,对他们而言无疑是黑暗中点亮希望的一道光,而不时被曝出的不诚信事件闹剧,则让人们的爱心被透支、伤害,网络化时代,个人求助该如何进一步规范?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成为被关注、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其中,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带来了关于完善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立法建议。他表示,近年来,个人大病网络求助服务平台作为个人求助及社会互助的创新模式,发挥了“救急难”作用,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监管主体未明确,建议加快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立法。

网络个人求助行为,该如何进一步规范?

图为全国人大社建委副主任委员、民政部原副部长宫蒲光

全国人大社建委副主任委员、民政部原副部长宫蒲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规范网络个人求助行为”,慈善法修订“有必要增加网络慈善专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监事长张凌霄律师则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个人求助,是对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

“应规范网络个人求助行为”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2020年下半年,在慈善法实施4年多之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执法检查,并公布执法检查的相关报告。

宫蒲光表示,在2020年执法检查和日常工作中,他深切体会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使慈善事业发展面临许多慈善法所未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互联网慈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制不健全、慈善领域存在一些法治化盲区、慈善统计制度和慈善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等,迫切需要修订慈善法,更好地回应社会呼声。

尤其是过去几年,网络慈善为舆论所热议。他认为,在慈善法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互联网募捐平台的法定职责、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规范网络个人求助行为。

同时,在慈善法已规制慈善组织行为的基础上,研究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慈善活动的特点规律,并纳入法律予以规范,特别是要将城乡社区办慈善、个人求助和个人行善、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活动纳入法律规范。

另据介绍,“十四五”时期,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慈善事业将在服务困难群体、助力民生保障、促进社会进步、推进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具体表现在,“慈善蛋糕”总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慈善事业主体力量将进一步壮大;慈善综合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健全等等。而培育慈善组织、发展互联网慈善、支持慈善创新将成为下一步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

个人求助,是对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则明确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赋予的新使命。

“多年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始终是脱贫攻坚的一大难题。健康扶贫不仅关乎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更关乎着社会稳定。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社会医保体系,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也建立了大病医疗和农村新农合为主的医保体系,但尽管如此,国家层面的医保体系还只能是一种兜底的措施,尤其在重疾方面,帮扶渠道仍比较缺乏。”张凌霄表示,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近年来,一批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相继出现。在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这些平台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张凌霄看来,相较于传统的求助方式,这些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服务,更大程度地为公众求助或帮助他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特别是,这些平台极大地降低了公众发起筹款的门槛,充分调动起了底层民众的自救、互助能力,对于落实精准扶贫,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消除致贫根源,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起到了重要的助力和补充作用,也是对国家医保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可以说,解决了很大的社会问题。”

在成效显著的背后,这些平台也存在着一些乱象。病情夸大、造假诈捐、筹款过多、隐瞒实际家庭背景、平台核实和监管机制缺位等舆论频见报端,屡屡遭受公众的质疑。每当其时,公众都会担忧和质疑,《慈善法》为何不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规制?个人求助行为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会不会失控?这是不是《慈善法》立法的漏洞?

张凌霄表示,个人求助,在《慈善法》等我国现行法律中确实都并没有禁止,甚至还是公民的一种权利,通常来讲,是指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的行为。求助发起人应为本人或其具备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监护人、近亲属或委托授权代理人。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上筹集资金的行为,可以定义为基于互联网的个人求助行为,平台则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实务中,求助发起人一般都须按平台规定,提交发起人及患者身份信息、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等真实材料,但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需由信息发布者负责,可自行提供证明材料,也可邀请第三方协助佐证。平台的义务是审核这些发起人提供的信息,通过后上线和生成筹款链接。审核过程中,发现求助人或发起人有刻意隐瞒、欺诈等违规行为的,直接驳回相关申请。然而,个人大病求助规模较大,平台的审核甄别力量有限,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比对渠道也非常匮乏,这也是屡爆负面新闻和屡遭公众质疑的原因之一。

但个人求助并非完全没有法律约束,虽然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不受《慈善法》调整,但依然在《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监管范围。

对于因个人求助而进行网络捐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赠与人的赠与是附带条件的:求助者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所有的赠与款项都应用于治疗或指定目的。如果个人求助者违反了以上条件,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追究个人求助者的法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上早有案例。2019年11月6日,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网络筹款发起人莫某被判返还“水滴筹”(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全部捐赠15万余元及利息,这些钱将由平台返还给6086位捐赠人。

“或许,我们应该读懂立法者未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限制的善意。”张凌霄表示,没有禁止个人求助,这是考虑到我国扶危济困的传统文化,也为真正需要的人保留了一条私力寻求救济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说慈善事业是在政府主导下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必要的补充,那这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赠与行为,其实,也是对整个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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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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